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37460000

「國籍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4-3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國籍法第4條及第7條,讓由社福機構監護的未成年非本國籍兒少,得由社福機構代為申請歸化本國籍,並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為十八歲做文字調整。提案理由援引兒童權利公約對兒童取得國籍權的保障與不歧視原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原本因無國籍或非本國籍而難以取得穩定身分與照顧的受監護兒少,可透過社福機構申請歸化,較易獲得完整福利與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由社福機構監護的未成年非本國籍或無國籍兒少,以及承辦的社政與戶政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原文僅列修正第4條及第7條方向(增訂社福機構得代受監護未成年非本國籍兒少申請歸化、配合成年年齡調降),詳細條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無國籍兒少基本人權、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疑慮:代申請的適用範圍與審查機制須明確,避免實務認定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同會期多件國籍法修正案方向相近,可一併對照各案的適用範圍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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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案由

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6人,依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保障兒童取得國籍之權利,且第二條規定不得因為兒童及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國籍而有差別待遇。為保障兒童人權,由社福機構為其監護之未成年非本國籍兒少,增訂得由社福機構為其申請歸化本國籍,以獲得妥善的照顧;並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為十八歲,爰擬具「國籍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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