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黃捷等17人修正「國籍法」第二十條,針對具雙重國籍者違法擔任公職遭解職後薪資是否需繳還的法律漏洞。草案明定原任職機關應命其於一定期間內繳還待遇與相關費用補助,逾期可強制執行並加計利息。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補上違法任公職者薪資追繳的依據,提案方認為有助落實公務員效忠國家義務、杜絕僥倖心理。
主要影響對象
具雙重國籍而違法擔任公職遭解職者、用人機關及行政執行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籍法第二十條,增訂第五項(限期繳還待遇與費用、五年請求時效)及第六項(逾期強制執行並加計利息),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法律漏洞、落實效忠義務、避免僥倖;疑慮:繳還範圍與時效、可歸責認定及對工作期間實際付出勞務的衡平仍可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追繳規定須看時效與可歸責認定,留意對程序保障的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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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01-10,2025-01-1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5-01-10,2025-01-1
排入院會2025-01-17,2025-01-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5-01-17,2025-01-2
排入院會2025-03-04
復議2025-03-04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林楚茵等17人,關於具雙重國籍者違法擔任公職遭解職後,薪資是否需繳還法律漏未規定,惟實務上已有數起未繳還之案例。為落實公務員效忠國家之義務,避免少數人士存僥倖心理,爰擬具「國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第五項,未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者,原任職機關應命其一定期間內繳還自就(到)職日起之待遇及因其職務所受領之費用或補助;前段請求權,自原任職機關發現之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增訂第六項,依前項規定屆期不繳還者,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之;有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時,由原任職機關自通知繳還之日起,依法定利率按日附加利息併同繳還之。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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