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國籍法第二十條,刪除第四項給予雙重國籍者就任公職後一年內完成放棄他國國籍的緩衝期規定。提案理由是參選或考試到正式就職前已有充裕時間放棄外國籍,一年緩衝非屬必要,且實務上衍生未如期放棄者「擬制一年公職資格及職務行為效力」的爭議,形成單一國籍忠誠要求的時間差漏洞。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要求雙重國籍者就任公職前即須完成放棄外國籍,消除就職後一年內職務行為效力與資格的爭議,使第一項單一國籍要求更一致。
主要影響對象
具雙重國籍且擬就任各類公職(含公務員、民意代表)者,以及內政部等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籍法第二十條,刪除第四項關於雙重國籍國民就(到)任公職得於一年內完成放棄他國國籍之緩衝期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公職人員國家忠誠、消除職務行為效力與資格的時間差爭議、就職前本有充裕時間放棄。疑慮:放棄外國籍須經外國政府程序需時,取消緩衝期恐增當事人完成放棄的難度與不確定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選罷法相關修正屬同一套配套,留意併同審查時對放棄外國籍時點與程序可行性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