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09500000

「國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5-1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國籍法第二十條,刪除第四項給予雙重國籍者就任公職後一年內完成放棄他國國籍的緩衝期規定。提案理由是參選或考試到正式就職前已有充裕時間放棄外國籍,一年緩衝非屬必要,且實務上衍生未如期放棄者「擬制一年公職資格及職務行為效力」的爭議,形成單一國籍忠誠要求的時間差漏洞。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要求雙重國籍者就任公職前即須完成放棄外國籍,消除就職後一年內職務行為效力與資格的爭議,使第一項單一國籍要求更一致。
主要影響對象
具雙重國籍且擬就任各類公職(含公務員、民意代表)者,以及內政部等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籍法第二十條,刪除第四項關於雙重國籍國民就(到)任公職得於一年內完成放棄他國國籍之緩衝期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公職人員國家忠誠、消除職務行為效力與資格的時間差爭議、就職前本有充裕時間放棄。疑慮:放棄外國籍須經外國政府程序需時,取消緩衝期恐增當事人完成放棄的難度與不確定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選罷法相關修正屬同一套配套,留意併同審查時對放棄外國籍時點與程序可行性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王定宇、林楚茵、郭昱晴等17人,鑒於各類公職人員代表國家履行公共任務,與國家恆處於特別緊密的忠誠、信任關係,因此國家其人民就兼具外國國籍者是否適於擔任公職人員,如以法律予以限制應有較大裁量空間。現行國籍法第二十條第一項針對中華民國國民任公職要求單一國籍規定,乃本於前述公職人員之國家忠誠義務應高於一般人民之考量,針對具雙重國籍之國民服公職權利所為之法律限制,業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合憲在案(釋字第768號參照)。同條第四項關於雙重國籍之國民就(到)任公職給予一年期間完成辦理放棄他國國籍之緩衝期規定,考量具雙重國籍者如參與各公職資格考試合格或各類民意代表自參選到當選,到正式就(到)職前,均有充裕之時間放棄他國國籍,前引一年完成辦理緩衝期間之規定,非有政策上之必要性,且於實務上衍生未於法定期間完成放棄者,其擬制一年公職資格及職務行為有效性的爭議,造成同法第一項規定服公職者應單一(我)國籍之國家忠誠義務要求產生漏洞,應予以刪除,爰擬具「國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其所稱公職,涵義甚廣,凡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人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本院釋字第42號及第764號解釋參照)。公職務人員代表國家履行公共任務,與國家恆處於特別緊密的忠誠、信任關係,因此公職人員對國家忠誠為最基本之要求。公職人員之忠誠義務,係指在履行國家所賦予之職責時,應盡其所能,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之行為,而避免一切於國家不利之行為。依宣誓條例第四條規定,民意代表宣誓之誓詞:「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效忠國家,……。」公職人員對國家之效忠是義務,公職人員如有雙重國籍引起「雙重效忠」的質疑:雙重國籍國民對另一本國負有維護該國利益之國民忠誠義務,其擔任我國公職人員則負有維護我國家利益之忠誠義務,二者間可能發生國家間利益衝突。有學者提出現代民主憲政國家應以憲政韌性為核心的「共和忠誠觀」,主張國民對國家之忠誠義務,係透過政治參與維持政治自由的體制和憲政民主之運作。這樣的忠誠觀更適合用作憲法裁判之理論資源,而在共和忠誠觀下,雙重國籍者較高之跨國流動資本與選擇放棄共同政治承擔的可能,才是雙重國籍與國民忠誠義務有所連結、可能引發任公職資格疑慮的關鍵(楊雅雯/雙重國籍有害忠誠嗎?:二種國民忠誠觀與司法院釋字第768號解釋的反思/臺大法學論叢NTU Law Journal 第53卷第1期∕Vol.53, No.1(03.2024))。
二、各類公職人員代表國家履行公共任務,與國家恆處於特別緊密的忠誠、信任關係,因此國家其人民就兼具外國國籍者是否適於擔任公職人員,如以法律予以限制應有較大裁量空間。現行國籍法第二十條第一項針對中華民國國民任公職要求單一國籍規定,乃本於前述公職人員之國家忠誠義務應高於一般人民之考量,針對具雙重國籍之國民服公職權利所為之法律限制。重國籍者擁有二國之護照,於二國間得自由進出、居住,並可在兩國享受福利,有其便利性。基於國家忠誠之考量,限制雙重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為原則性之前引規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合憲在案(司法院釋字第768號參照)。該號解釋認為限制具雙重國籍之國民服公職所為之法律限制,並未違反憲法第七條保障之平等權,對雙重國籍者之公民權之限制,涉及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之考量,係立法與相關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差別待遇(司法院釋字第768號黃瑞明大法官協同意見一參照)。
三、現行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雙重國籍者應於就(到)職前放棄他國國籍,要求其於到職時應「具結」(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參照),卻允許其於就(到)職後有1年完成放棄之緩衝時間,於實務上發生緩衝期間內未完成放棄者遭免職後,有不具公職身分「違法」執行公務長達1年的職務行為效力及是否追還其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之問題;尤其如具雙重國籍之國會議員就職,未於法定期間完成放棄他國國籍者,將有1年間執行其質詢行政官員、提出法律案、參與法律案之討論、表決等職務行為之效力爭議。
四、綜上所述,現行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關於雙重國籍之國民就(到)任公職給予1年期間完成辦理放棄他國國籍之緩衝期規定,考量具雙重國籍者如參與各公職資格考試合格或各類民意代表自參選到當選,到正式就(到)職前,均有充裕之時間放棄他國國籍,前引一年完成辦理緩衝期間之規定,非有政策上之必要性;且於實務上衍生未於法定期間完成放棄者,其擬制一年公職資格及職務行為有效性的爭議,造成同法第一項規定服公職者應單一(我)國籍之國家忠誠義務要求,產生時間差之漏洞,應予以刪除。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關係文書PDF下載 ›關係文書DOC下載 ›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國籍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

「國籍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國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國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函,為修正「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看解析 ›「國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王看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