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具有雙重國籍或境外政治實體公民身分,以維護國家安全和忠誠義務。該草案希望藉此確保公職人員對國家的忠誠,避免國家安全風險。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國家公職人員的選任過程更加透明和安全,解決國家安全風險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國籍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項和增訂第五項,詳見條文修正內容。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國家安全和公職人員忠誠;疑慮:可能影響公職人員選任彈性和個人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條文適用的範圍和可能引發的爭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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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11-21,2025-11-2
交付審查2025-11-21,2025-11-2
案由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鑒於一國之公職人員既為國家服務,則不應有雙重國籍之情形,為使公職人員恪遵國家忠誠義務,爰擬具「國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擁有中華民國國民以外之公民身分者,並不限於外國國籍,尚包含國際間有限承認之國家或政治實體,如科索沃、北賽普勒斯土耳其共和國、馬爾他騎士團、巴勒斯坦及喬治亞境內親俄分離地區阿布哈茲及南奧賽梯等政治實體之公民身分;爰修正國籍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序文,明定兼具外國國籍或境外政治實體之公民身分者,不得擔任我國公職職務。
二、鑒於各機關任用之公務人員,就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職務,嚴格禁止任用兼具外國國籍者;惟民選公職人員或握有行政權,或能接觸國家機密文件,倘若就職後仍具有外國國籍或境外政治實體公民身分,恐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爰修正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明定國人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完成喪失外國國籍或境外政治實體公民身分,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增訂第五項,雙重國籍或具備其他政治實體之公民身分者,違法擔任我國公職人員且未放棄除中華民國外之國籍者,其任職期間所領之薪俸應繳回。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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