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國籍法第二十條,與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案相呼應,明定兼具外國國籍或境外政治實體公民身分者不得擔任我國公職,並要求受國籍限制之公職就職前完成喪失國籍並提出證明。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在國籍法層面一併規範公職的國籍限制,提案方期望強化國家安全與忠誠義務。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具雙重國籍或境外政治實體身分之公職人員與民選公職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籍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序文(增列境外政治實體公民身分)及第四項(就職前完成喪失國籍並提出證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握有行政權或接觸機密的公職若具外國身分恐危害國安,應就職前完成喪失國籍;疑慮:境外政治實體身分的認定範圍、對民選人員的適用與時程可行性有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修正案為配套,可一併追蹤審查進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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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沈伯洋、吳思瑤、林楚茵、莊瑞雄等19人,鑒於擔任我國公職人員應恪遵國家忠誠義務,不得兼具外國國籍或境外政治實體之公民身分,爰擬具「國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擁有中華民國國民以外之公民身分者,並不限於外國國籍,尚包含國際間有限承認之國家或政治實體,如科索沃、北賽普勒斯土耳其共和國、馬爾他騎士團、巴勒斯坦及喬治亞境內親俄分離地區阿布哈茲及南奧賽梯等政治實體之公民身分;爰修正國籍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序文,明定兼具外國國籍或境外政治實體之公民身分者,不得擔任我國公職職務。
二、鑒於各機關任用之公務人員,就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職務,嚴格禁止任用兼具外國國籍者;惟民選公職人員或握有行政權,或能接觸國家機密文件,倘若就職後仍具有外國國籍或境外政治實體公民身分,恐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爰修正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明定國人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完成喪失外國國籍或境外政治實體公民身分,並提出證明文件。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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