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這個草案旨在修正國籍法第一條,以釐清與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適用關係,避免法律競合,確保法制一致性。草案擬增列條文,明確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地區戶籍後的參政資格適用規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的法律適用更加明確,避免混淆和爭議;解決國籍法與兩岸條例之間的適用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的法律適用和參政資格。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國籍法第一條,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明確國籍法對大陸地區人民的適用界限和參政資格規範。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使國籍法與兩岸條例的功能分際更明確,強化整體法律體系的協調性;疑慮:可能影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的參政權益,或者造成法律適用上的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注意其對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的權益和法律適用可能造成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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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11-28,2025-12-0
復議2025-12-05,2025-12-0
案由
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為釐清「國籍法」與「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適用關係,避免規範競合,確保法制一致性,並明確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地區戶籍後之參政資格適用規範,爰擬具「國籍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明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權利義務,得以「特別法」為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即為前開特別法,已就大陸地區人民之戶籍、身分、就業、公職參選及任職資格等事項作成完整規範。
二、現行「國籍法」僅規範中華民國國籍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未明確揭示其對大陸地區人民之適用界限。實務上間有混同「國籍法第二十條放棄外國國籍規定」與兩岸條例之適用情形,影響法律體系之明確性與可預見性。
三、本次修正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
(一)本法對大陸地區人民之適用,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及兩岸條例之特別規定。
(二)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地區戶籍後,其公職參選及任職資格,仍以兩岸條例為依據,不適用本法第二十條之放棄外國國籍規定。此一規範可避免法律競合與重複規定之限制,確立適法依據。
四、透過本次修正,可使「國籍法」與兩岸條例之功能分際更形明確,強化整體法律體系之協調性,並提供行政機關與人民清晰、可預期之法律適用標準。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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