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修正國籍法第四條及第七條,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十八歲,將條文中「未婚未成年」改為「未婚且未滿二十歲」。提案理由是避免十八至二十歲者因成年定義改變而喪失歸化資格,以維護法律明確性。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及歸化人子女維持原有的歸化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及歸化人之未婚子女。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籍法第四條及第七條,將涉及外國人及無國籍人歸化年齡之「未婚未成年」修正為「未婚且未滿二十歲」(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民法修法連動造成歸化權益受損、符合法律明確性;疑慮:在成年下修為十八歲的脈絡下仍以二十歲為門檻,與整體法制一致性的取捨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留意此案與國籍法第二條相關修正在年齡用語上是否一致銜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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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委員會審查2024-04-24
委員會審查2024-04-25
委員會發文2024-04-29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鑒於民法成年年齡將修正為十八歲,國籍法第四條第二款之文義將受影響,為遵守法律明確性原則並保障我國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之歸化資格,應配合修正條文以維護其權益。爰擬具「國籍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根據立法院法制局報告,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青年受惠於教育普及,並面對來自媒體、網路的大量資訊,思慮判斷已經大幅提升。二、根據我國國籍法第二條之修正內容: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得因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而認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權益,爰修正第二項「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為「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以資明確。三、民法修正前的成年年齡為二十歲,故國籍法第四條與第七條內容之「未婚未成年」原意為「未婚未二十歲」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和歸化人之子女者享有歸化的權益。然現今《民法》修法後之成年年齡為十八歲,如按照現行成年解釋,會導致十八至二十歲之間者無法歸化,權益受侵害。四、國籍法第四條與第七條關於歸化的申請限制涉及年齡規範,為保障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人之歸化權益,爰將法規中涉及外國人及無國籍人的部分,從「未婚未成年」改以「未婚且未滿二十歲」規範,以符合法律明確性。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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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國籍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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