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第十七條之二及第五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伍麗華等17人提案修正森林法第十七條之二及第五十六條之三,授權主管機關為保護森林生態,得就特定森林地點公告為管制地點。內容包括訂承載量、管制人員與車輛進出、限定或禁止宿營地點,並對違規者增訂罰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避免遊憩活動過度集中造成植被退化、土壤沖刷等不可回復的環境衝擊,有助森林生態永續與長期親山品質。
主要影響對象
登山、露營等戶外遊憩者、林業及保育主管機關、山域周邊社區與原住民族部落。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森林法第十七條之二,授權公告管制地點並訂承載量、管制人車進出與宿營地點;修正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並新增第五款,對未經許可進入或違反管制事項者增訂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過度遊憩已造成森林環境退化,需有法源訂承載量與管制以保護生態;疑慮:擔心管制與罰則限縮民眾親山與既有山域使用權益,授權範圍與裁量標準須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保育」與「親山自由」常需取捨,建議看承載量與管制細節是否會用子法明確規範。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案由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瑩等17人,為維繫國有及公有林之永續發展,並兼顧民眾親山權益,明定法源授權主管機關得以保護森林生態及環境為目的,就森林區域內特定地點公告為管制地點及相關管制事項,爰擬具「森林法第十七條之二及第五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多數研究指出,遊憩活動造成之衝擊,包含植被覆蓋度降低、土壤硬度增加、土壤沖刷度增加等,影響森林生態及環境,易使森林環境產生不可回復之退化。
二、為維繫國有及公有林之永續發展,並兼顧民眾親山權益,爰增訂第十七條之二,明定主管機關得以保護森林生態及環境為目的,就森林區域內特定地點,如因遊憩活動過度發展、遊憩壓力過大,致影響森林生態及環境,有產生森林退化、不可回復之虞者,公告管制地點,訂定承載量,管制人員入出,管制車輛之使用,及限定、指定或禁止宿營地點等,以避免過度及不當之遊憩行為,造成森林環境不可回復之影響。另,配合第十七條之二的增訂,對未經管理機關許可進入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二公告之管制地點,或是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二公告之管制事項,予以罰則,修正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新增第一項第五款。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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