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的容積獎勵認定標準。現行針對容積管制實施前的合法建物,以「興建完成」作為認定基準,草案改為以「申請建照」為準,使在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照、管制後才完工的建物,也能以原容積重建或申請容積獎勵。
能幫助到什麼
解決部分建物因跨越容積管制時點而產生的認定爭議,提高屋主參與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的誘因。
主要影響對象
持有容積管制前後跨界建物的屋主、都更實施者,以及周邊居民與都市規劃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十五條,將容積管制前合法建物的容積獎勵認定基準由「興建完成」改為「申請建照」。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消弭認定爭議、保障合法建物權益、加速老屋與危老重建;疑慮:放寬容積恐增加都市密度與環境負擔,須衡平公共利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容積認定一字之差影響可建總量,可留意審查時對都市密度的配套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委員會審查2024-09-30
委員會發文2024-10-07
案由
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8人,都市更新條例實施已滿26周年,然,都更速度仍趕不上屋齡老化及天災受損之速度。現行都更條例針對容積獎勵以「興建完成」才能認定,國內不少建物是在容積管制實施前申請建照、容積管制實施後才完工,導致認定上產生爭議。且通常原容積會高於基準容積,實施容積管制前之合法建物,以原容積重建,都更時相對有利,民眾具有參與重建誘因。為同時保障合法建物權益及提升住戶參與都更誘因。爰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提升都更申請之意願,《都市更新條例》針對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規劃容積獎勵。然,目前都更速度仍趕不上屋齡老化及天災受損之速度。各縣市屋齡在30年以上的比例非常高,台北市高達7成、台南高雄也有5成,全台超過50年屋齡的有111萬戶,顯見危老房都更的迫切性。
二、現行都更條例針對容積獎勵以「興建完成」始可認定,然,全台仍有滿多建物,為容積管制實施前申請建照、在容積管制實施後才完工,導致認定上產生爭議。另,通常原容積會高於基準容積,實施容積管制前之合法建物,若以原容積重建,都更時相對有利,民眾將更具有參與重建誘因。
三、為同時保障合法建物權益及提升住戶參與都更誘因,針對容積獎勵,改為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照」的合法建物,即可以原容積重建或申請容積獎勵。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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