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34270000

「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4-3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產業創新條例,限制產業園區內的社區用地不得出售供興建一般住宅,並引導家族企業的不動產資金透過創投基金投入新創產業。提案理由是遏制炒房養地、便利政府取得社會福利與社會住宅用地。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政府推動社會住宅及社福建設的用地取得,並可能引導部分民間資金從不動產轉向新創投資。
主要影響對象
產業園區開發業者、地主、家族企業、有社會住宅需求的民眾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限制產業園區社區用地不得出售供興建住宅並調整其用途規範(詳細條文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可抑制園區用地被炒作、有利取得社宅與社福用地、導資金入新創;疑慮:限制土地處分可能影響業者財產權與開發彈性,導資金入創投的成效難以量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一併留意此案對既有園區土地是否溯及適用,以及社宅用地取得的實際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案由

本院委員鍾佳濱、莊瑞雄等20人,為遏制炒房養地,實現居住正義,產業園區社區用地應做出合理運用。爰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據調查台灣家族企業在資產配置仍以現金、股票、債券等傳統投資及不動產為主,占比超過5成。台灣家族企業的資產配置以「傳統投資」現金、股票、債券為最大宗;「另類投資」部分則以房地產投資與創業投資最受青睞,其中,房地產投資比例遠高於創業投資。為將台灣家族企業在不動產投資之資金藉由創投基金導入新創產業,對產業園區社區用地用途予以限制。
二、為改善少子化,低薪高房價及所得分配不均等國安問題,限制產業園區社區用地不得出售供興建住宅,以利政府推動社福建設及社會住宅之用地取得。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關係文書PDF下載 ›關係文書DOC下載 ›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產業創新條例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

「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函送「公告新增個人有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計算屬源自證券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看解析 ›「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產業創新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