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產業創新條例,限制產業園區內的社區用地不得出售供興建一般住宅,並引導家族企業的不動產資金透過創投基金投入新創產業。提案理由是遏制炒房養地、便利政府取得社會福利與社會住宅用地。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政府推動社會住宅及社福建設的用地取得,並可能引導部分民間資金從不動產轉向新創投資。
主要影響對象
產業園區開發業者、地主、家族企業、有社會住宅需求的民眾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限制產業園區社區用地不得出售供興建住宅並調整其用途規範(詳細條文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可抑制園區用地被炒作、有利取得社宅與社福用地、導資金入新創;疑慮:限制土地處分可能影響業者財產權與開發彈性,導資金入創投的成效難以量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一併留意此案對既有園區土地是否溯及適用,以及社宅用地取得的實際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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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案由
本院委員鍾佳濱、莊瑞雄等20人,為遏制炒房養地,實現居住正義,產業園區社區用地應做出合理運用。爰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據調查台灣家族企業在資產配置仍以現金、股票、債券等傳統投資及不動產為主,占比超過5成。台灣家族企業的資產配置以「傳統投資」現金、股票、債券為最大宗;「另類投資」部分則以房地產投資與創業投資最受青睞,其中,房地產投資比例遠高於創業投資。為將台灣家族企業在不動產投資之資金藉由創投基金導入新創產業,對產業園區社區用地用途予以限制。
二、為改善少子化,低薪高房價及所得分配不均等國安問題,限制產業園區社區用地不得出售供興建住宅,以利政府推動社福建設及社會住宅之用地取得。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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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產業創新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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