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89年聯合國通過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我國亦於106年5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57601號令公布「兒童權利公約」。其中第三十四條明列締約國應保護兒童不受任何型態的性剝削及性迫害。 二、修正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行為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考量行為人雖未為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行為,然一有購買上述性影像或物品則有流傳可能性,且會導致該類物品增加散布、播送、交付之行為可能性,其侵害之程度應與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行為等視,故將購買納入第一項犯罪行為類型予以處罰,以保護兒童或少年被害人。(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