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34200000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4-05-0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修正兒少性剝削行為定義,並將「購買」納入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的犯罪行為類型予以處罰,理由指購買行為易促使該類物品更廣泛流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購買兒少性影像及相關物品的行為與散布等行為受同等規範,理由指有助保護兒少被害人並援引兒童權利公約精神。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兒少被害人、購買兒少性影像或相關物品者,以及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兒少性剝削行為定義);修正第三十八條(將購買納入第一項犯罪行為類型予以處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購買有流傳可能、侵害程度應與散布等視,且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保護義務;疑慮:購買與散布是否宜同等評價、定義修正的涵蓋範圍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聚焦定義與購買入罪,可與其他納入購買處罰的版本比較措辭。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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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委員會審查2024-04-29
委員會審查2024-05-01
委員會發文2024-05-06
黨團協商2024-06-05
黨團協商2024-06-19

案由

本院委員許宇甄、洪孟楷、黃健豪、丁學忠等26人,有鑒於兒少猥褻圖片、影音或物品充斥市面,除造成被害人無可彌補之傷害外,也誤導民眾正常性別關係,嚴重影響民眾之身心與行為,並妨礙社會安定與國家發展。尤其購買兒少性影像等相關物品之行為,易促使該類產品更加廣泛流傳。另社會大眾普遍認為購買者犯罪情節重大,需加以懲處。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1989年聯合國通過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我國亦於106年5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57601號令公布「兒童權利公約」。其中第三十四條明列締約國應保護兒童不受任何型態的性剝削及性迫害。
二、修正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行為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考量行為人雖未為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行為,然一有購買上述性影像或物品則有流傳可能性,且會導致該類物品增加散布、播送、交付之行為可能性,其侵害之程度應與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行為等視,故將購買納入第一項犯罪行為類型予以處罰,以保護兒童或少年被害人。(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提案人

連署人(22)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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