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國民黨黨團提案修正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援引公政公約第二十二條、經社文公約第八條及憲法第十四條,認為現行第四條禁止消防人員組織工會使其爭取勞動權益受阻,主張修法保障同具勞動者屬性的消防人員得籌組及加入工會。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消防人員可依法組織及加入工會,透過團結權爭取勞動權益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消防人員、消防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工會法第四條(放寬消防人員組織工會的限制)及第六條(規範其得組織或加入的工會類別);詳細條文內容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以國際人權公約與憲法結社自由為據,主張消防人員應享工會權;疑慮:關注消防職務特殊性下工會權範圍與爭議行為的規範設計。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為黨團版,與多位委員版的同條文修正案並陳,可一併比較適用對象與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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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委員會審查2024-05-13
委員會審查2024-05-15
案由
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均明定人人皆有權利為促進、保障其本身經濟及社會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且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亦保障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惟我國現行工會法第四條仍禁止消防人員組織工會,造成消防員爭取勞動權益受阻,基於保障同具勞動者屬性之消防人員亦能擁有籌組及加入工會之權利,爰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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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工會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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