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委員會審查2024-07-04
委員會審查2024-07-08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07-12,2024-07-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5-09,2025-05-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5-16,2025-05-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6-03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6-06,2025-06-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6-13,2025-06-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6-20,2025-06-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6-27,2025-07-0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7-04,2025-07-0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7-11,2025-07-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7-18,2025-07-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7-25,2025-07-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8-01,2025-08-0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8-08,2025-08-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12-19,2025-12-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12-26,2025-12-3
三讀2025-12-26,2025-12-3
三讀2025-12-26
本院委員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陳超明、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2人,鑒於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乃是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賦予原住民族額外保障,應於目前選舉制度增加妥適的保障。目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限制原住民選舉權的陳年陋習,乃忽略我國立法委員選舉制度已自第七屆選舉產生政策變化,將區域立委變更為單一選區制,達到更反映民情的宗旨,亦規範遺任任期達一年以上可進行補選。惟立委補選的條款,僅適用一般選區,原住民選區並無此等保障參政權的條款,反而要求需達到應選名額一定比例,才可進行補選,顯不合理。基於「相同事情相同處理,不同事情不同處理」原則,理應統一相關補選規範,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