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多條,將「非基於正當目的持有性影像」及「以對價取得存取權利」納入性剝削定義,提高拍攝製造與散布等行為刑罰,並增訂身心治療規定、提高不接受輔導教育的罰鍰、敦促媒體避免傳播相關資訊。理由呼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精神。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擴大性剝削的定義範圍涵蓋持有與付費取得,提高製造散布刑度,並透過身心治療與媒體自律從多面向防制兒少性剝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持有、付費取得者與製造散布者、媒體業者、矯正與治療體系及受害兒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納入持有與以對價取得存取權利之態樣)、第三十六條與第三十八條(提高拍攝製造、散布等刑罰)、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以對價取得存取權利以持有論)、第五十條(媒體責任)、第五十一條(增訂身心治療、提高罰鍰);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定義與加重刑度可全面防堵製造傳散;疑慮:持有及存取權利的認定範圍、強制治療資源與媒體規範界線須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改動條文較多、面向廣,適合作為比較各版本範圍的參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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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委員會審查2024-04-29
委員會審查2024-05-01
委員會發文2024-05-06
黨團協商2024-06-05
黨團協商2024-06-19
案由
本院委員李坤城、林岱樺、陳瑩、吳琪銘、黃秀芳、陳秀寳、陳俊宇、郭昱晴等22人,有鑑於科技發達和資訊傳遞的發展,違反意願製造及傳散性影像儼然成為新型態的性犯罪型態,侵犯個人隱私權及性自主權甚鉅,並可能對受害人造成嚴重身心創傷,在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的情況下,傷害尤鉅。為體現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保障其安全及身心健全發育,兼以防止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製作及傳播,並達成使兒童及少年免遭性剝削之目的,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原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將非基於正當目的持有性影像及其他相類之物、以及以對價取得存取上開物品電磁紀錄之權利此二行為態樣,列入性剝削之定義。
二、修正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將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行為,以及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行為樣態刑罰提高,以防制兒童性影像製造及傳散行為。
三、修正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將以對價取得存取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電磁紀錄權利,此行為樣態以持有論。修正第五十條規定,敦促媒體善盡社會責任,避免傳播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性剝削之虞之資訊。
四、修正第五十一條規定,為矯正行為人異常之人格行為及偏差心理,使其接受適當之處遇,爰增訂身心治療之規定,並提高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輔導教育之罰鍰。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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