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針對老舊公寓常無管委會、檢修不落實導致公共安全意外,將外牆等公共危險防範與檢修納入地方政府補助範圍,並要求中央訂定獎勵措施。同時新增主管機關於重大或立即危險時得代位處理並事後求償的機制。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居住在缺乏管委會老舊公寓的住戶與用路人安全,並可能促使各地補助標準較為一致。
主要影響對象
老舊公寓大廈住戶、區分所有權人、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行人及地方政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條第三項,將公共危險防範與外牆檢查修繕納入地方政府補助並要求中央訂獎勵;增訂第四項,明定相關人未履行檢修責任致重大或立即危險時主管機關得代位處理並求償(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助與檢修規範可有效降低外牆剝落等公共安全意外、保障公共安全;疑慮:代位求償可能涉及所有權人財產與程序保障,補助與獎勵的中央地方財源分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留意代位措施的啟動門檻與求償方式是否設有事前通知及異議救濟。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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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案由
本院委員羅智強、羅廷瑋、蘇清泉、林沛祥、葉元之等17人,鑒於公寓大廈建築物公共安全意外事件頻傳,然實務上由於國內許多老舊公寓並無組成管委會,缺乏主責人與單位,而區分所有權人與住戶常因維護維修相關金額較高,致使檢修未盡落實,且各地政府對相關補助並未有一致標準,爰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實務上由於國內許多老舊公寓並無組成管委會,缺乏主責人與單位,而區分所有權人與住戶常因維護維修相關金額較高,致使檢修未盡落實,且各地政府對相關補助並未有一致標準,導致全國各地公寓大廈建築物公共安全意外事件頻傳。
二、以地方政府來說,臺北市首創「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針對11層以上建物,要求屋齡15年與30年者,每3年和每6年須申報1次,以及訂立「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補助作業要點」,針對外牆安全診斷和檢查予以補助。法規制定以降,使外牆磁磚剝落次數減幅達3成以上,有立即危險外牆剝落的建築物數量亦減少5成,顯見檢查與補助規範確實能有效減少相關公共安全意外。
三、修正本條第三項,將公共危險防範、建築物外牆檢查修繕,納入地方政府補助範圍。而中央政府應視地方財政狀況與公共危險程度,如地層、屋齡、人口密集等情勢,制定獎勵措施,鼓勵地方政府落實相關檢修與補助。並增列第四項明定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若未履行防範、維持、維護、檢查與修繕之法定責任,而造成建物有重大潛在危險或立即危險之虞,主管機關得代位進行必要措施與事後求償,避免危險意外發生。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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