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參酌德國、奧地利刑法將單純持有兒少性影像的刑度提高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付費觀覽兒少性交、猥褻行為或性影像的刑度,並增訂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處罰購買或取得觀覽資格的行為。理由提及數位技術濫用及近日知名藝人相關案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提高持有刑度、加重付費觀覽行為,並補上購買、取得觀覽資格的處罰缺口,遏阻金援兒少性剝削產業鏈。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持有、付費觀覽或購買兒少性影像服務者、司法機關與受害兒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九條(單純持有提高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提高付費觀覽性交、猥褻或性影像之刑度),並增訂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處罰購買或取得觀覽資格之行為);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參酌德奧立法提高持有刑度並處罰付費觀覽購買,可阻斷產業鏈;疑慮:刑度提升幅度與構成要件的明確性須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以德、奧立法為比較對象,是本批少數明確援引外國法例的版本。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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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委員會審查2024-04-29
委員會審查2024-05-01
委員會發文2024-05-06
黨團協商2024-06-05
黨團協商2024-06-19
案由
本院委員葛如鈞、羅廷瑋、洪孟楷、陳菁徽、許宇甄、吳宗憲、顏寬恒、葉元之等16人,鑒於數位技術應用遭濫用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事件,尤其近日知名藝人相關案件引發社會輿論譁然,為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遭受任何數位形式之性剝削,遂研議提高刑度以遏阻持有性影像及支付對價觀覽性行為,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條例第三十九條所欲規範者,係避免不特定兒童及少年之個人利益受侵害之危險,以達成防制、消弭以兒童或少年為性剝削對象之國家重大公益目的。爰參酌德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對於單純持有兒童或少年色情刊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奧地利刑法亦同,爰修正第一項之法定刑度,提高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鑒於實務上有透過線上直播或買斷等方式收取費用供人觀看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或其性影像,爰對於此類行為提高法定刑度,以加強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爰修正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三、由於本條例缺漏購買行為,而購買或取得資格得以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或其性影像等服務,無異鼓勵與金援兒少性剝削產業鏈之形成與發展,爰增訂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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