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二及第二十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產業創新條例,調整創業投資事業的稅收優惠門檻,擴大新創事業公司的投資抵減範圍,並鼓勵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新創事業公司,以強化我國新創產業的競爭力。草案希望通過調整稅收優惠政策,吸引更多國際資金來台投資新創產業,促進產業發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創業投資事業、 新創事業公司爭取更多資金與稅收優惠,解決新創產業融資難題,促進產業發展與創新。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創業投資事業、新創事業公司、投資這些事業的股東與天使投資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三條之一:調降創業投資事業設立當年度適用穿透式課稅之實收出資總額門檻;修正第二十三條之二:擴大天使投資投資抵減適用範圍;新增第二十三條之四:規定創業投資事業股東投資抵減者,應於設立五年內將至少百分之三十資金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租稅優惠,改善我國投資新創產業誘因,擴大對新創產業扶持;疑慮:可能減少財政收入,稅收優惠可能被濫用。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平衡稅收優惠與財政收入,並確保政策能有效推動新創產業發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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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撤案2026-03-20,2026-03-2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鍾佳濱、林楚茵等17人,鑑於全球經濟形勢丕變,國內投資新創產業動能相較以色列、新加坡、韓國等新創大國保守,為促進產業發展,打造未來領頭企業,爰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二及第二十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透過強化租稅優惠,改善我國投資新創產業誘因,擴大對新創產業扶持,奠基我國未來產業發展競爭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考量我國僅有條件開放採用有限合夥制之創業投資事業適用穿透式課稅,相較國際全面開放適用常例,規定相對嚴苛,故為改善我國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事業之營運,提升國際資金來台設立創業投資事業之意願,爰參考《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對創業投資事業之定義,將創業投資事業設立當年度適用穿透式課稅之實收出資總額門檻,自三億元調降至二億元,並等比例調降第二至第五年度之出資總額門檻。(修正第二十三條之一)
二、為鼓勵新創事業公司創立或擴充,協助天使投資分散投資以趨避風險,爰參考《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對新創事業公司之定義,將天使投資投資抵減適用範圍,自投資成立未滿二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擴大至未滿八年者,並調降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抵減適用;另參照《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例,將營利事業、創業投資事業股東納入天使投資抵減適用對象。(修正第二十三條之二)
三、為鼓勵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新創事業公司,吸引社會游資挹注創新,參考過往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創業投資事業股東投資抵減設計,規定創業投資事業股東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設立五年內將至少百分之三十資金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新增第二十三條之四)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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