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針對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當選委會單獨設置投票所時,排除第十七條第一項應在戶籍地投票的限制。起因是都會區原住民選民人數少,單一投開票所往往僅一、兩人,投票意向易被推知,恐違反秘密投票原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散居都會區的原住民選民可在單獨設置的投票所投票而不受戶籍地限制,有助於避免因人數過少而暴露投票意向,落實秘密投票。
主要影響對象
居住都會區(非原住民地區)的原住民選民,以及辦理選務的選舉委員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於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得單獨設置投票所時,新增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應在戶籍地投票限制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原住民秘密投票權、符合憲法無記名投票意旨、解決都會區少數選民困境;疑慮:選務執行與名冊管理的可行性、各投票所配置的實務安排。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關鍵在於讓既有的「單獨設置投票所」規定不被戶籍地限制架空,可對照第十七條一起理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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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委員會審查2024-07-04
委員會審查2024-07-08
案由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有鑑於原住民選民於非原住民地區投開票所行使選舉權,常因選民數量過少造成投票意向暴露,未能保障原住民選民行使自由意志投票權利,違反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無記名投票之意旨。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基於就學、就業或其他原因,原住民族人大都離開原鄉部落移居到都會地區,今(112)年8月止8月底計有29萬2,427人、49.57%原住民居住於都會區。
二、由於原住民族人人數較少且散居在都會地區各處,致使在選舉各級原住民公職人員時,常常發生單一投開票所只有一、兩位選舉人的現象,致原住民族人投票意向容易為他人推敲掌握,等同違反憲法規定不記名投票所遵循之秘密投票原則。
三、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雖規定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但仍需受限於第十七條第一項應在戶籍地投票的限制,使本項規定形同虛設。
四、爰此,修正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新增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在選委會斟酌實際情形而單獨設置投票所時,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應在戶籍地投票的限制。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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