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賴士葆等23位立委提案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放寬遺贈或捐贈時可適用免稅的公益事業範圍。重點是把捐贈給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也納入免稅範圍。
能幫助到什麼
支持者認為可鼓勵民間投入公益事務、提升資源分配的公平與效率,協助彌補政府與市場失靈。
主要影響對象
捐贈或遺贈財產的民眾、公益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以及稅捐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二十條,將遺贈或捐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納入免稅範圍;並修正第十六條之一,將相關公益信託受託及捐贈情形納入適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公益組織具彈性與代表性,給予租稅獎勵可促進公益與社會多元發展;疑慮:放寬免稅恐造成稅基流失,須強化對受贈公益法人的監管以避免被濫用。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租稅減免案建議留意財政部對稅收影響的估算與配套監管說明。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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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4-12,2024-04-1
交付審查2024-04-12,2024-04-1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鑑於公益組織具有彈性、自發性及代表性,能夠適時反映社會需求並提出因應策略,以彌補政府及市場失靈,有助提升社會多元發展,對國家經濟發展、社會安全及環境永續具有直接及間接助益。為鼓勵民間投入公益事務,及提升資源分配之公平及效率,爰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適用免稅規定之公益事業範圍,俾落實公益事務推展,維護公益目的之永續運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考量公益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多屬公益事業,並受民法及人民團體法之監督、限制,為鼓勵民間參與公益活動,增進公共利益,並適度提供租稅獎勵,爰將遺贈或捐贈公益社團法人之財產納入免稅範圍。(修正條文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
二、鑑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具備執行公益事務之專業知識及能力,且受各該主管機關監管限制,由其擔任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有助落實公益事務推展,亦能提高民間捐贈之意願,爰將遺贈或繼承人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之財產納入免稅範圍。(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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