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明才、顏寬恒、洪孟楷等16位委員提案廢止「娛樂稅法」,理由包括96年修法時的附帶決議要求一年內廢除卻迄今未實現、娛樂稅屬特種消費稅有重複課稅與違反平等及比例原則之疑慮,以及數位串流與實體產業間的差別待遇。建議廢止後檢討財政收支劃分法補充地方財源。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消除同質產業間(如實體電影與影音平台)的課稅差異,減輕相關產業與消費者負擔,並推動地方財源制度的整體檢討。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娛樂與藝文、體育及影視產業、消費者、各地方政府財政。
修正了哪些條文
提案全面廢止「娛樂稅法」整部法律,並建議後續一併檢討財政收支劃分法;詳細內容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立法背景過時、有重複課稅與公平性疑慮、形成產業差別待遇;疑慮:地方財政依賴娛樂稅者的財源減損及替代配套是否到位。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此案與另一廢止娛樂稅提案訴求類似,建議比對兩案對地方財源配套的立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