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29430000

廢止「娛樂稅法」,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4-24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羅明才、顏寬恒、洪孟楷等16位委員提案廢止「娛樂稅法」,理由包括96年修法時的附帶決議要求一年內廢除卻迄今未實現、娛樂稅屬特種消費稅有重複課稅與違反平等及比例原則之疑慮,以及數位串流與實體產業間的差別待遇。建議廢止後檢討財政收支劃分法補充地方財源。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消除同質產業間(如實體電影與影音平台)的課稅差異,減輕相關產業與消費者負擔,並推動地方財源制度的整體檢討。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娛樂與藝文、體育及影視產業、消費者、各地方政府財政。
修正了哪些條文
提案全面廢止「娛樂稅法」整部法律,並建議後續一併檢討財政收支劃分法;詳細內容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立法背景過時、有重複課稅與公平性疑慮、形成產業差別待遇;疑慮:地方財政依賴娛樂稅者的財源減損及替代配套是否到位。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此案與另一廢止娛樂稅提案訴求類似,建議比對兩案對地方財源配套的立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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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4-12,2024-04-1
交付審查2024-04-12,2024-04-1
委員會審查2024-04-22
委員會審查2024-04-24

案由

本院委員羅明才、顏寬恒、洪孟楷等16人,鑒於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娛樂稅法》時,即有附帶決議要求一年後全面廢除娛樂稅,並請財政部提出補充地方財源的配套辦法。此外,娛樂稅屬特種消費稅,在已有一般消費稅或商品及服務稅的存在下,難脫「一頭牛被剝好幾層皮」的負面批評,更有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之疑慮。而在科技發展及時空環境丕變之下,業已產生同質產業中的差別待遇;同時,娛樂稅屬於地方稅務,已有地方政府議會鼓吹停徵娛樂稅,未來極有可能演變成財政寬裕的地方政府得以免徵或停徵娛樂稅,而財政困窘的地方政府則必須仰賴娛樂稅,變相讓居住在財政困窘縣市的民眾淪為次等公民,在在皆衍生出公平性的問題。《娛樂稅法》之設計實已不合時宜,爰此,擬廢止「娛樂稅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民國96年三讀通過《娛樂稅法》修正案時,即有附帶決議要求一年後娛樂稅要全面廢除,並請財政部提出補充地方財源的配套辦法。而迄今財政部仍以娛樂稅為地方重要財源為由,並未檢討廢除,更未提出補充地方財源的配套辦法。反觀《財政收支劃分法》之分配更是地方重要財源,最近一次修正為1999年1月25日,迄今已逾22年,其間更經歷2010年縣市合併、六都升格,直轄市數量倍增,使得中央與地方之財政情勢已有所改變,財政部亦未提出修法方案,改善地方財政結構問題。財政部之不作為不應做為阻礙修法之理由。
二、就稅基分類,娛樂稅屬特種消費稅,與貨物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及菸酒稅屬性相同。特種消費稅的課徵,在已有一般消費稅(如加值稅value-added tax;VAT)或商品及服務稅(goods and services tax;GST)的存在下,如欠缺論述根據,難脫「一頭牛被剝好幾層皮」的負面批評,且有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之疑慮。
三、早在民國31年動員戡亂時期,因政府財政困難,為充裕國庫稅收,並提倡戰時儉約的風氣,而制訂筵席及娛樂稅,將相關稅收劃歸為地方收入,實屬「寓禁於徵」的邏輯。如今時過境遷,娛樂稅法制定背景與立法理由已不合時宜。娛樂稅的課稅客體,諸如電影、戲劇、舞蹈、音樂演奏、體育競賽等,已不再是奢侈活動,部分更是國家政策扶植振興的產業。加上科技進步,數位串流平台等消費型態改變,但娛樂稅只向實體電影產業課稅,而影音平台卻不需要被課徵娛樂稅,形成同質產業中的差別待遇,更進一步衍生出公平性的問題。
四、以台北市為例,其向電影、戲劇與體育競賽等活動課徵的娛樂稅額約為1.3億,僅佔台北市稅收的極小部分;近期亦有高雄市議員鼓吹高雄市停徵娛樂稅。依現行各縣市娛樂稅徵收率推論,未來極有可能演變成財政寬裕的地方政府得以免徵或停徵娛樂稅,而財政困窘的地方政府卻必須仰賴娛樂稅,變相形成對居住於不同縣市的民眾間的差別待遇。
五、2022年5月財政委員會審查娛樂稅法修正條文時,財政部亦已允諾於半年內提出相關配套措施以解決地方財源問題,爰提案廢止《娛樂稅法》全面廢除娛樂稅,消除縣市間與同產業間之差別待遇,待財政部提出相關配套措施後一併處理。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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