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29270000

「銀行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4-1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在銀行法增訂「同業公會」專章,明定全國銀行公會聯合會的設立、組織、任務與監督,以及主管機關對公會及理監事的指導監督權、公會對違規會員的處置。提案參照證交法、保險法等多部金融法律的既有規範體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強化銀行業自律規範與金融政策推行,使公會運作與監督有法律明文依據。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銀行業者、全國銀行公會聯合會及其會員與會員代表、金融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銀行法增訂「同業公會」專章,新增公會設立、組織、任務、監督及違規處置等相關條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自律團體角色日益重要,宜比照其他金融法律於法明定其組織與監督;疑慮:公開討論較少,後續可關注公會處置權的範圍與救濟。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賦予自律組織權限的修法,可留意其對會員的處置是否有救濟管道。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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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4-12,2024-04-1
交付審查2024-04-12,2024-04-1

案由

本院委員沈發惠、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鑑於銀行業自律團體之角色功能日趨重要,為協助政府推行金融政策,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並強化自律規範,有關全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其設立、組織、監督、任務,及主管機關對同業公會及其理事、監事之指導監督權限,與同業公會對會員及其會員代表違反相關自律規範之處置,宜於法律明定,爰擬具「銀行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銀行法(下稱本法)於二十年二月二十八日經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二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惟針對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之規範尚屬闕如,恐不利於金融監理及政策推行之目的。
二、有鑑於自律團體之角色功能日趨重要,有關其設立、組織、監督、任務,及主管機關對同業公會及其理事、監事之指導監督權限,與同業公會對會員及其會員代表違反相關自律規範之處置,宜於法律明定,爰參照商業團體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保險法、信託業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本法「同業公會」專章。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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