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公告海域,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等非營利目的依法採取土石。本案修正土石採取法第三條,使其與原基法的規定相銜接。提案說明較概括,具體條文方向詳見原文。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使土石採取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規定一致,明確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採取土石的法律依據。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族地區及公告海域內,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採取土石的原住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土石採取法第三條,使其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關於原住民非營利採取土石的規定相銜接;具體內容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銜接原基法、保障原住民傳統文化與自用採取土石的權利;疑慮:須界定非營利的範圍與管理機制,兼顧環境與水土保持。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法規銜接型修法可留意適用範圍與配套管理規定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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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4-09
交付審查2024-04-09
案由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從事採取土石,惟僅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之非營利行為。爰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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