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地方政府應設立「任務編組性質」的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辦理族語課程、教材與教學方法的研發推廣。提案指出任務編組導致人員多為兼任或借調,不利核心業務推展。本案修正為地方政府應以「專責單位」方式設立並辦理相關工作。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改為專責單位、配置專任人力,有助有效推展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與教學方法的研發及推廣。
主要影響對象
各地方政府、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人員,以及就讀相關學校的原住民族學生。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將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由「任務編組」改為地方政府應以「專責單位」方式設立並辦理族語課程、教材與教學方法的研發推廣。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設立專責單位以強化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的功能與人力;疑慮:增加地方政府人事與預算負擔,各地落實能量與經費分配須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組織法制化修法可留意配套的人力編制與經費來源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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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2024-04-09
交付審查2024-04-09
案由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為讓各地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能夠有效推展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與教學方法之研發及推廣等,爰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經查,「原住民族教育法」於87年公告實施,即規定有直轄巿及各縣(巿)均應擇定一所以上學校設立原住民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以支援轄區內或鄰近地區各級一般學校之原住民民族教育;後又於108年6月修正為地方政府應設立設立任務編組性質之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與教學方法之研發及推廣,並協助其主管之學校,發展符合當地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及其他原住民族教育事務。
二、但,因法律明文規定地方政府所設原住民族機育資源中心係屬任務編組性質,致使中心相關人員多為兼任或是向外借調,不利中心關於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與教學方法之研發與推廣等核心業務有效推展。
三、爰此,提出「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修正草案,明定地方政府應設立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採專責單位方式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與教學方法之研發及推廣等工作。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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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原住民族教育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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