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28260000

「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三讀
最新進度
2024-07-1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33條,因現行制度僅直轄市議員明文區分區域、平地原住民與山地原住民議員名額,縣(市)須轄區內有山地鄉才有山地原住民議員,鄉(鎮、市)代表更僅有平地原住民名額。提案參照直轄市立法例,在有一定山地、平地原住民人口時分別保障縣(市)議員及鄉(鎮、市)代表名額,且不計入一般議員總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設籍於無山地鄉縣(市)的山地原住民也能選出山地原住民代表,落實憲法選舉普通原則,保障已移居都會區的山地原住民參政權。
主要影響對象
山地與平地原住民選民(尤其移居都會區者)、縣(市)議會與鄉(鎮、市)民代表會、地方選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地方制度法第33條,參照直轄市立法例,於有一定山地、平地原住民人口時,分別增設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之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且該名額不計入一般議員總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制度剝奪部分山地原住民選舉同族代表的權利,違反選舉普通原則,應分別保障名額;疑慮:名額認定門檻與對既有議會席次、選區的實際影響須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會期地方制度法另一版(含自治縣)方向相關,建議併同對照原住民名額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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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04-09
交付審查2024-04-09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05-31,2024-06-0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07-12,2024-07-1
三讀2024-07-12,2024-07-1
黨團協商2024-07-05

案由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鑑於目前直轄市、縣(市)以下各級民意代表之選舉,僅針對直轄市議員明文區分區域議員、平地原住民議員與山地原住民議員之應有名額,而縣(市)議員部分除區域議員外,則在縣(市)轄區內有山地鄉者,才有山地原住民議員應選名額,至於鄉(鎮、市)代表部分除區域鄉(鎮、市)代表外,僅有平地原住民鄉(鎮、市)代表之名額,業已剝奪山地原住民選舉山地原住民民意代表之權利。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茲按,目前直轄市、縣(市)以下各級民意代表之選舉,僅針對直轄市議員有明文區分區域議員、平地原住民議員與山地原住民議員之應有名額,而縣(市)議員部分除區域議員外,則在縣(市)轄區內有山地鄉者,才有山地原住民議員應選名額,至於鄉(鎮、市)代表部分除區域鄉(鎮、市)代表外,僅有平地原住民鄉(鎮、市)代表之名額。
二、又截至112年12月底,原住民設籍在都會地區的族人已經達29萬1,391人、比例達49.47%,顯示業已有很大比例的山地原住民移居至都會區,如果沒有山地原住民縣議員及鄉(鎮、市)代表之應有名額,形同剝奪山地原住民選舉山地原住民民意代表之權利。
三、以彰化縣為例,縣內並沒有山地鄉,因此只能由平地原住民選出平地原住民議員。但,彰化縣境內山地原住民112年底達3,228人,依現行法律規定無法選舉山地原住民議員,有違憲法所規定選舉「普通原則」的精神。
四、爰此,參照直轄市關於區域議員、山地原住民議員與平地原住民議員名額之立法例,區分有一定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人口時,各應有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之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且該名額不計入一般議員之總額內。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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