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針對山地原住民區因縣市合併(如直轄市改制)後的財政問題做調整。把升格前原鄉(鎮、市)的稅捐及公共債務相關收入,納入山地原住民區的自治財源計算,目的在維持其財政自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山地原住民區可保有原鄉時期的稅源與相關收入,減少改制後自治經費被稀釋的情形,有助維持地方自治運作。
主要影響對象
直轄市內的山地原住民區及其居民,以及所屬直轄市政府財政分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將升格(改制)前鄉(鎮、市)的稅捐及公共債務之收入納入山地原住民區財源範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山地原住民區財政自主,避免縣市合併造成自治不利影響,符合財政收支劃分法精神;疑慮:財源在直轄市與原住民區間如何重新劃分、是否影響全市整體財政分配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此案屬地方財政分配技術性修法,建議對照財政收支劃分法與公共債務法一併理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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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04-09
交付審查2024-04-09
委員會審查2025-01-13
委員會審查2025-05-19
委員會審查2025-06-02
委員會發文2025-06-06
案由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鑒於保障山地原住民區財政自主,避免山地原住民區因縣市合併造成自治事項不利之影響,爰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第十二條及公共債務法第五條規定,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納入升格前鄉(鎮、市)稅捐及公共債之收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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