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國籍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第二條擬把目前規定在施行細則的「無國籍人」認定標準提升到法律層級,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第十九條則修正撤銷歸化等規定中「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的文字,提案人認為原文字與第九條規定不符、易生爭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涉及個人重要權利義務的「無國籍人」認定有明確法律依據,並修正第十九條用語使其與第九條條文一致,減少適用爭議。
主要影響對象
在台的無國籍人士、歸化相關當事人,以及主管的內政部與外交部。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籍法第二條(增訂無國籍人定義及認定情形等項並授權訂定標準)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將「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為「除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保障無國籍人權利義務的法律依據、修正用語杜絕爭議;疑慮:授權內政部訂定認定標準的明確性、與現行施行細則銜接。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把細則內容提升為法律是常見的「法律保留」修法,重點在於授權是否具體明確。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