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第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森林法第二條及第十五條,一是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農業部修正主管機關用語;二是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讓位於原住民族地區的森林,原住民族得依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需求採取森林產物。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森林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用語一致,並讓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採取森林產物有更明確的法律依據。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族族人、林業與農業主管機關及森林資源管理。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森林法第二條(主管機關改為農業部);修正第十五條第四項,明定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原住民族得依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需求採取森林產物。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傳統採集權、用語與時俱進;疑慮:採取範圍認定與監管、與森林資源保育及生態保護的平衡。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原住民採集權的範圍與保育規範常相互牽動,可留意子法對「自用、非營利」的界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4-09
交付審查2024-04-09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為配合農業部成立及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有利於原住民採取森林產物,爰擬具「森林法第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農業部,爰修正第二條。
二、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一)獵捕野生動物。(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三)採取礦物、土石。(四)利用水資源,並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惟現行《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係民國93年1月公布施行至今,該規定所稱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已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不符,故應予修正。
三、提案修正第十五條第四項,明定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原住民族得依其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需求,採取森林產物。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森林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