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27190000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4-05-0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調整NCC委員的產生方式,包括將委員人數由七人減為五人、行政院與立法院皆有提名權、廢除交錯任期制。提案者參考美、韓、法等國設計,主張降低單一政黨對NCC的影響。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使提名權分散於行政與立法兩權,強化NCC作為獨立機關的政治中立性與專業自主空間。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NCC委員、廣電及電信業者、行政院與立法院,以及關注媒體監理的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條,降低委員人數(七人改五人)、明定行政院與立法院皆有提名權、刪除交錯任期制並就修法後委員任期作過渡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由行政院長提名全體委員難排除政治力,參考他國使立法院亦有提名權可提升獨立性;疑慮:減少人數與廢除交錯任期可能影響業務連續性,提名機制改變對機關獨立性的實際效果各方解讀不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屆有多案同修NCC組織法第四條,可對照各案在提名權與人數設計上的差異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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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2024-04-09
交付審查2024-04-09
委員會審查2024-05-01
委員會發文2024-05-02
黨團協商2024-06-14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有鑑於立法機關賦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獨立機關之地位,係為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使獨立機關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以保障憲法通訊傳播自由和建立人民對通傳會應超越政治之公正性信賴。然而現行由行政院院長提名全體通傳會委員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程序,無法摒除政治力之影響,屢生上級機關實質介入影響通傳會施政與決議之質疑。為維護通訊傳播自由和提升通傳會作為獨立機關的獨立性,爰參考美國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韓國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法國視聽與數位通訊監管局等機關組成方式,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有關委員會之組成,降低單一政黨對通傳會之影響,包括減少通傳會委員人數、明定行政院與立法院皆有提名權、廢除交錯任期制等,爰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立法機關賦予通傳會獨立機關之地位,使其從層級式行政指揮監督體系獨立,排除政治干擾或不當干預,係為使獨立機關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以確保社會多元意見之表達、散布和建立人民對通傳會超越政治之公正性信賴。
二、查美國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FCC)由總統任命五位委員組成,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任期五年,得以連任,委員中同一政黨不得超過三人,若無重大違失不得任意撤換;韓國通訊傳播委員會(Korea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KCC)由五名委員組成,包括主任委員在內的兩名委員由總統直接任命,其餘三人由國民議會提名並由總統任命;法國視聽與數位通訊監管局(Autorite de regulation de la communication audiovisuelle, Arcom)由九名委員組成,五個機構分別任命,主任委員一名由總統任命,三位委員由國民議會(下議院)議長任命、三位委員由參議院(上議院)議長任命,一位由相當於我國最高行政法院之Conseil d'Etat副院長任命、一位由相當於我國最高法院之Cour de cassation院長任命。由此可見,韓國及法國皆設有國會對通訊傳播委員會成員提名任命權之制度。
三、現行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之委員任命程序,由行政院院長提名全數委員,無法摒除政治力之影響,政府和執政黨實質介入通傳會之施政與個案決定之情形屢見不鮮,悖離人民對獨立機關之期待,故參考韓國KCC及法國Arcom之組成方式,修正本法第四條有關通傳會委員之提名同意任命程序規定,使行政院和立法院均有提名權,以防單一政黨對通傳會之不當干預影響;復觀美國FCC與韓國KCC之委員人數皆為五人,衡酌我國廣電及電信產業規模不大,管制業務並非繁雜,委員五人應足以發揮監理效能,爰修正本委員會委員人數從七人降至五人。配合委員人數縮減與任命程序改變,且通傳會監理業務尚無經驗傳承之迫切性與必要性,乃刪除通傳會委員交錯任期制,增訂本法自修正通過後,原任全體委員一同卸任,任期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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