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機關賦予通傳會獨立機關之地位,使其從層級式行政指揮監督體系獨立,排除政治干擾或不當干預,係為使獨立機關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以確保社會多元意見之表達、散布和建立人民對通傳會超越政治之公正性信賴。 二、查美國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FCC)由總統任命五位委員組成,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任期五年,得以連任,委員中同一政黨不得超過三人,若無重大違失不得任意撤換;韓國通訊傳播委員會(Korea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KCC)由五名委員組成,包括主任委員在內的兩名委員由總統直接任命,其餘三人由國民議會提名並由總統任命;法國視聽與數位通訊監管局(Autorite de regulation de la communication audiovisuelle, Arcom)由九名委員組成,五個機構分別任命,主任委員一名由總統任命,三位委員由國民議會(下議院)議長任命、三位委員由參議院(上議院)議長任命,一位由相當於我國最高行政法院之Conseil d'Etat副院長任命、一位由相當於我國最高法院之Cour de cassation院長任命。由此可見,韓國及法國皆設有國會對通訊傳播委員會成員提名任命權之制度。 三、現行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之委員任命程序,由行政院院長提名全數委員,無法摒除政治力之影響,政府和執政黨實質介入通傳會之施政與個案決定之情形屢見不鮮,悖離人民對獨立機關之期待,故參考韓國KCC及法國Arcom之組成方式,修正本法第四條有關通傳會委員之提名同意任命程序規定,使行政院和立法院均有提名權,以防單一政黨對通傳會之不當干預影響;復觀美國FCC與韓國KCC之委員人數皆為五人,衡酌我國廣電及電信產業規模不大,管制業務並非繁雜,委員五人應足以發揮監理效能,爰修正本委員會委員人數從七人降至五人。配合委員人數縮減與任命程序改變,且通傳會監理業務尚無經驗傳承之迫切性與必要性,乃刪除通傳會委員交錯任期制,增訂本法自修正通過後,原任全體委員一同卸任,任期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