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公路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之一,旨在加強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權益,特別是在肇事者或其企業可能脫產卸責的情況下。草案提出將現行公路主管機關的「被動申請」方式改為「主動告知」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屬,避免肇事人或其企業逃避責任,保障他們的法定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屬,以及相關公路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公路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保障受害者權益,防止肇事人逃避責任;疑慮:可能增加行政機關的工作量,涉及車輛登記和所有權的複雜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關注其對行政程序、權益保障和實務操作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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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4-09
交付審查2024-04-09
委員會審查2025-05-12
委員會審查2025-08-20
委員會審查2025-08-21
委員會發文2025-08-28
案由
本院委員何欣純、蔡易餘等18人,為我國發生車禍事故致死或重傷者之後,為避免肇事人或其企業本體脫產卸責,得由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之申請,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盱衡近年發生及申請案件數,宜將現行公路主管機關「被動申請」方式調整修正為「主動告知」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另公路主管機關為修建或維護公路及其設施安全,得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內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並送達,以保障民眾相關法定權益,爰擬具「公路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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