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25790000

「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5-1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王育敏、王鴻薇、徐巧芯、羅智強等21位立委提案修正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指出消防員人力不足、工時過長(每名平均服務約1,374人、每月工時上看480小時),近年執勤過勞傷亡增加,而現行第四條仍禁止消防員組工會,主張修法明定消防員得組織及加入工會。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消防員可依法組織工會,藉以爭取改善人力不足、工時過長等勞動條件。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消防員、消防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工會法第四條(放寬消防員組織工會的限制)及第六條(規範其得組織及加入的工會類別);詳細條文內容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以人力不足、工時過長與過勞傷亡數據及國際公約、各國先例,主張賦予消防員工會權;疑慮:關注消防體系特殊性下的工會類別與爭議行為界線,避免影響緊急應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以勞動環境數據為主要立論,可與其他同條文修正版本的論述重點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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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4-09
交付審查2024-04-09
委員會審查2024-05-13
委員會審查2024-05-15

案由

本院委員王育敏、王鴻薇、徐巧芯、羅智強等21人,有鑑於我國消防員勞動環境惡劣,人力不足導致工時過長,一名消防員平均服務人數達到1,374人,為國際主要城市兩倍以上,雖然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惟現行工會法第四條仍禁止消防員組成工會,難以保障消防員爭取自身勞動權益。爰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消防員得依本法相關規定組織及加入工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消防員勞動環境惡劣,人力長期不足導致工時過長,每名消防員每月工時上看480小時,近年消防員於執勤中過勞死亡或中風者數量逐漸增加,顯見相關勞動環境與權益亟需改善。
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明確規範:「人人有權為促進及保障其經濟及社會利益而組織工會及加入其自身選擇之工會」,目前世界各先進國家,刀闊美國、德國、義大利等,都有由消防員組成之工會組織,得以積極向政府爭取消防員之勞動權益。
三、爰提案修正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明定消防員得組織及加入工會,並考量消防體系之特殊性,規範消防員得組織及加入之工會類別。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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