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娛樂稅法」,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黃捷等19位委員提案廢止「娛樂稅法」,理由是娛樂稅源於二戰時期抑制奢侈消費,如今藝文與體育已是日常休閒並受國家扶植,且該稅占全國稅收比重極低。建議廢止後一併檢討財政收支劃分法補充地方財源。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減輕民眾參與電影、表演、體育等娛樂休閒的稅負成本,並呼應扶植藝文與體育產業的政策方向。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觀眾與娛樂消費者、藝文與體育及娛樂業者、地方政府財政。
修正了哪些條文
提案全面廢止「娛樂稅法」整部法律,並建議後續一併檢討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詳細內容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立法目的已不合時宜、稅收占比極低、可減輕民眾與產業負擔;疑慮:地方政府財源減損、廢止與財劃法配套的時程銜接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廢稅常與地方財源配套綁在一起,建議留意財劃法是否同步處理。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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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委員會審查2024-04-22
委員會審查2024-04-24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等19人,鑒於娛樂稅之立法課徵目的,為因應二戰戰時所需,而厲行節制奢侈浪費之措施,時空環境變遷下,參與藝文、體育活動已是民眾日常休閒,為厚植藝文、體育產業發展,減輕民眾進行娛樂休閒之經濟成本,擬廢止「娛樂稅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廢止娛樂稅法。
二、娛樂稅源於民國三十一年對日抗戰時期之筵席及娛樂稅,制定目的為提高戰時奢侈性消費之成本,以達減抑娛樂、提升節約之風氣。時過境遷,藝文與體育活動已成為民眾日常休閒,且藝文活動為文化部重點投資、培植對象,體育人才養成與產業環境健全,更是教育部體育署推動的政策之一。
三、娛樂稅法於89年5月4日最後一次修正通過,當時附帶決議提出本法應於修正後一年內全面廢除,並請財政部提出補充地方政府財源之配套方法,然至今已逾23年,本法仍未廢除。
四、根據財政部107年近年娛樂稅徵起情形及稅源分布結構分析報告內容,近年娛樂稅之實徵稅額約落在16億左右,占全國實徵稅額比重極低,平均占比不及1%。根據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娛樂稅及印花稅稅制檢討公聽會報告,文化部及教育部列席報告內容亦指出,部分課徵項目如電影、職業性歌唱、舞蹈、戲劇、音樂演奏及高爾夫球,已是兩部會扶植發展之核心內容,且稅收金額占整體稅基比例極低。
五、有關替代財源部分,建請一併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以補充地方財源。相比娛樂稅稅收金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不僅規模較大,且財政收支劃分法自88年1月25日最後一次修正至今,已逾25年未進行檢討修正,然各地方政府財政情形已大不相同,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故建請本法廢止後,一併檢討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並視地方政府實際需求,來挹注地方政府之稅損,以達兼顧地方財政健全與稅收課徵合理性。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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