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24070000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4-0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由沈伯洋、鍾佳濱等委員提出,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針對大陸地區人民為台灣配偶者,若犯內亂、外患罪,或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反滲透法相關罪名,明定撤銷其長期居留、定居許可及戶籍登記,但仍保留依親居留權利;經判無罪等情形得重新申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旨在維護國家安全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提供對危害國安情形的明確處分依據。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為台灣配偶的大陸地區人民及其家庭,以及國安與移民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新增第七項:陸配犯內亂外患罪判刑確定者撤銷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許可及戶籍登記並強制出境;犯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反滲透法特定條文之罪經起訴或緩起訴確定者,撤銷長期居留、定居許可及戶籍登記;另定無罪或緩起訴期滿未撤銷者得重新申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陸配若涉內亂外患或國安相關罪,撤銷長期居留與戶籍可彰顯國家安全不容侵害、維護國家利益;疑慮:在判決確定前以起訴或緩起訴即撤銷權益,是否符合無罪推定與比例原則、對家庭團聚權的衝擊,外界看法分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涉及在判決確定前就撤銷重大身分權益的條文,可留意審查時對無罪推定與比例原則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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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案由

本院委員沈伯洋、鍾佳濱等18人,鑒於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維護,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犯內亂、外患罪,或犯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八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反滲透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罪者,撤銷其長期居留、定居許可及戶籍登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得申請來臺居留,係基於人道之考量,又,依親居留滿四年者,得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二年且符合國家利益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定居許可後即可取得戶籍登記;惟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者,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時,許可其長期居留或定居之決定,顯已違背國家利益,自應撤銷其長期居留、定居許可及戶籍登記,方能彰顯國家安全不容侵害,並確保國家利益受到保護。
二、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侵害國家安全之情節重大,自應撤銷其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許可及戶籍登記,並強制出境,方能確保國家安全暨國家利益之維護,爰為第十七條第七項新增。
三、考量大陸地區人民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所拘束,極可能受境外敵對勢力之脅迫,協助進行情報工作,危害我國家安全;是故,若有事實足認大陸地區之配偶有危害我國家安全之虞時,公權力應有適當之處分,以彰顯國家利益之維護;而基於人道之考量,仍保留大陸地區配偶依親居留之權利,僅撤銷其長期居留、定居許可及戶籍登記。爰此,新增第七項後段,明定犯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八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反滲透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罪,經檢察官起訴或緩起訴確定者,撤銷其長期居留、定居許可及戶籍登記。
四、經撤銷長期居留、定居許可及戶籍登記之大陸地區配偶,如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者,得重新申請長期居留、定居許可,併此敘明。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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