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24020000

「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三讀)
最新進度
2024-04-2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國籍法部分條文,內容多元:放寬殊勳人士及中央推薦的高級專業人才歸化可不必喪失原有國籍、放寬其居留年限;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調降將相關用語改為「未婚且未滿十八歲」並增訂受監護未成年人歸化規定;對殊勳人士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以及明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區長若具外國籍擔任公職應由直轄市政府解除其公職。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降低外國優秀人才及對我國有殊勳者的歸化門檻、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取得國籍,並補上山地原住民區公職人員的國籍解職規範。
主要影響對象
擬歸化的外國高級專業人才與殊勳人士、外籍人士的未成年子女,以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職人員與內政部。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籍法第四、五、六、七、九、二十條等多條,涉及高級專才與殊勳歸化免喪原國籍及居留年限、成年年齡用語、免徵規費、隨同歸化及公職解職規定;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攬國際人才提升競爭力、落實兒童取得國籍權、健全公職國籍規範;疑慮:雙重國籍開放範圍與國民義務衡平、殊勳與高級專才認定的客觀性、公職解職規定的適用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同一會期常有多版本國籍法修正案併案審查,可對照不同提案在雙重國籍與人才門檻上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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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委員會審查2024-04-24
委員會審查2024-04-25
委員會發文2024-04-29

案由

本院委員鍾佳濱、莊瑞雄等16人,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取得國籍權利、加強延攬外國優秀人才及對有殊勳於我國者申請歸化免徵相關規費。另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及區長具外國國籍並擔任我國公職者,應由直轄市政府解除其公職。爰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綜觀目前國際人才競逐,為提升國家競爭力,部分國家積極增加誘因吸引外國籍人才,如韓國自二零一零年一月起,新修訂之國籍法已有條件允許雙重(多重)國籍,其適用對象為對韓國有特殊重大貢獻及傑出專才之外國人。而我國於延攬優秀專業人才時,囿於相關法令限制,致誘因不足,失去先機。為避免全面開放雙重國籍疑慮及兼顧現實需要,過去爰增列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使有殊勳於我國者(現行條文第六條)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者,申請歸化無須喪失原有國籍。
二、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調降,涉及外國人部分成年年齡以資明確,爰將「未婚未成年」修正為「未婚且未滿十八歲」;另增訂未婚且未滿十八歲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為其監護人者,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七條)
三、增訂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放寬居留年限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九條)
四、增訂有殊勳於我國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考量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與其隨同在臺,為使家庭完整,相關權益應涵蓋─國籍隨同本人或於其許可後申請之。因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係依附於本人入籍。若於本人國籍經撤銷或廢止時,則應併同撤銷或廢止之。(增訂第九條第四款)
六、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選公職人員即其區民代表會代表及區長具外國國籍並擔任我國公職者,由直轄市政府解除其公職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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