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針對違規輸入的菸品及組合元件,於屆期未完成回收、銷毀、退運時,除按次罰鍰外,新增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予「沒入及銷毀」的處分,以解決違規貨品在海關大量堆積的倉儲管理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主管機關有效處理屆期未改善的違規菸品,減少倉儲與人力負擔,並強化對違規輸入的管制。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違規輸入菸品的業者、海關與菸害防制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對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及退運之違規貨品,於按次處罰外增訂沒入及銷毀之處分(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僅按次罰鍰無法清理堆積貨品,增加沒入銷毀可解決倉儲與管理困境;疑慮:沒入銷毀屬財產權處分,須兼顧正當程序與業者救濟權利。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新增「沒入銷毀」這類處分要看程序與救濟設計,可留意是否訂有期限與通知機制。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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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案由
本院委員徐巧芯、洪孟楷等19人,茲因違規菸品及其組合元件大量進入我國海關,遭查扣後其貨品保存及管理問題消耗大量人力物力,且許多違規貨品限改期限屆滿後無法得到改善或退運,造成倉儲及管理問題。爰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加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及退運貨品沒入及銷毀之處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現行條文針對違規輸入之菸品及組合元件,令其限期改善,屆期後僅以罰鍰按次處罰,惟改善手段規範為回收、銷毀及退運,並非違規人所能達成之改善。造成違規貨品大量堆積,不僅耗費政府人力物力進行倉儲與管理也讓主責機關無從處理。爰此修正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及退運貨品,除按次處罰外,增加沒入及銷毀之處分。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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