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的修正,調整教師法相關規定。重點在把「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認定屬實的性騷擾」明列為教師解聘要件,並要求學校聘任前查詢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建置的性騷擾防治事件資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教師法與其他性平法規銜接一致,補上學校用人前查核的依據,並讓參與性霸凌、性平倫理調查作證的教師取得公假,便於相關案件查明。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級學校教師、學校用人與人事單位,以及校園性平事件的相關當事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四、十五條增列違反性或性別專業倫理、性騷擾屬實為解聘要件;修正第二十條將性騷擾防治事件資料列為聘任前應查詢項目;修正第三十五條增列相關調查作證得給公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性平三法接軌、強化校園性平防護與用人查核,避免不適任人員在校間流動;疑慮:解聘事由範圍與資料查詢可能影響教師工作權與隱私,須留意認定標準與救濟程序。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是配合既有性平法的銜接修法,可比對教師法現行第十四、十五、二十、三十五條原文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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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9人,為使教師法得以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於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修正公布之內容,爰擬具「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解聘要件、任用限制及增列公假事由。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條及第二十九條新增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得予以解聘之規定,爰此配合修正教師法第十四條條及第十五條,將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列為教師法解聘之要件。
二、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修正明定將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建立性騷擾防治事件之資料列為學校應定期查詢校內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人員是否有違反相關規定之情況,爰此配合修正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將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之性騷擾屬實事件列為解聘要件,並修正教師法第二十條,將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建立性騷擾防治事件之資料列為學校聘任教師前應查詢之資料。
三、修正教師法第三十五條,新增配合性霸凌、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調查,教師出席作證應給予公假。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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