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吳沛憶、莊瑞雄等17位委員提出國籍法第四條修正,依《兒童權利公約》生命權與國籍權精神,使生父不詳、生母行方不明或原屬國不認定的遭遺棄無國籍兒少,能取得我國國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保障在我國境內遭遺棄且無法取得任何國籍的兒童及少年,使其享有國籍與相應權利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在我國境內遭遺棄且無法取得國籍的外籍或無國籍兒童及少年、社政與戶政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籍法第四條,增訂特定遭遺棄無國籍兒少取得我國國籍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保障無依兒少生存發展權;疑慮:認定條件與程序的嚴謹度等實務問題,各方意見有待審查時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本會期多案國籍法均援引兒童權利公約,可比較各版對無依兒少的處理方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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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委員會審查2024-04-24
委員會審查2024-04-25
委員會發文2024-04-29
案由
本院委員吳沛憶、莊瑞雄等17人,為使非本國籍或無國籍之遭遺棄兒童及少年能取得國籍以保障其生存、發展之權利,爰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6條保障「兒童有與生俱來之生命權」,締約國並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之生存及發展」。第7條則規定「兒童於出生後應立即被登記,並自出生起即應有取得姓名及國籍之權利」。
二、查現於我國境內有部分兒童及少年:生父不詳,生母為行方不明之外國人、生母之原屬國不認定該名兒少為該國人,致使此類兒少在遭遺棄同時又無法取得國籍。此類無依兒少雖可認定為無國籍,但在不具我國籍下,對其之權利保障將難以周延。
三、依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公約》為政府應遵循之義務。故為保障前開所述遭遺棄兒童及少年之權益,讓其能在沒有生父母照料下,不致又被國家及法律所拋棄,故擬修正本法之第四條,使此類兒童能取得國籍,藉此保障其生存及發展。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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