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提案者指大陸地區人民入籍我國毋須放棄原國籍、與外國人入籍規定不一致,考量要求其放棄原國籍有實務困難,爰參考各國宣誓制度,增訂入籍須經宣誓並通過基本語言能力與國民權利義務常識認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入籍須完成宣誓並通過基本語言與權利義務常識認定,提案者認為可強化認同並拉近與外國人入籍規定的落差。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申請在臺設籍的大陸地區人民及陸委會、內政部等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七條,增訂入籍宣誓資格、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實施辦法,並新增基本語言能力與國民權利義務常識認定要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拉近與外國人入籍規定的不一致、參考各國宣誓制度強化認同;疑慮:要求放棄原國籍的實務困難、宣誓與常識認定的標準及對兩岸交流的影響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與同會期國籍法第三條宣誓修正案對照,了解對外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的不同處理。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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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案由
本院委員林楚茵、許智傑、邱志偉、林宜瑾等23人,鑒於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入籍我國毋須放棄原有國籍,然外國人入籍須放棄原有國籍,顯有不公平之情形,考量要求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放棄原有國籍恐有法制及實務上困難,爰參考世界各國入籍須經宣誓,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經查,目前全球各大洲至少25國要求移民歸化者須進行入籍宣誓。考量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放棄原有國籍恐有法制及實務上困難,爰參考世界各國入籍規定,於條文增訂資格,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實施辦法。
二、鑒於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與我國未盡相符,爰參酌國籍法第三條,於本條例新增需經過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後,始得入籍。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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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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