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王美惠、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位委員提出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調降,將「未婚未成年」改為「未婚且未滿十八歲」,並增訂受社福監護的未滿十八歲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得申請歸化,及放寬高級專業人才居留年限。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保障特殊境遇弱勢移民與無依兒少取得國籍的權利,並有助延攬外國專業人才。
主要影響對象
受社福監護的未滿十八歲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有殊勳外國人及內政部等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七條(年齡用語與受監護兒少歸化)、第五條(高級專業人才居留年限)、第六條(殊勳認定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兒權公約與消歧公約、提升國際人才競爭力;疑慮:放寬居留年限與殊勳認定標準如何避免爭議,各方看法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多版國籍法在年齡用語與專業人才條文高度雷同,可比較各版差異欄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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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委員會審查2024-04-24
委員會審查2024-04-25
委員會發文2024-04-29
案由
本院委員王美惠、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為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精神,臺灣應保障特殊境遇之弱勢移民,健全移民友善環境;另者,為加強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提升臺灣國際競爭力,爰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調降,涉及外國人部分定明成年年齡,以資明確,爰將「未婚未成年」修正為「未婚且未滿十八歲」;另增訂未婚且未滿十八歲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為其監護人者,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七條)
二、增訂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放寬居留年限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為避免「有殊勳於我國」之認定爭議,爰增訂殊勳之認定原則應由內政部定之。(修正條文第六條)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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