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教師法部分條文,配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平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的施行,調整教師應予解聘且終身或一定期間不得聘任的要件,並增訂資料查詢使用及作證公假等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教師解聘、不適任認定與性平相關法制銜接,並便利通報查詢與保障作證者,提案者認為有助健全性別友善校園。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級學校教師、學校與教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四條(終身不得聘任要件)、第十五條(一至四年不得聘任要件)、第二十條(資料蒐集查詢使用)、第三十五條(作證公假)及第五十三條(施行日期)。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性平三法接軌、健全校園性別友善環境與不適任教師處理;疑慮:解聘與終身禁聘要件、跨機關資料調用的個資與正當程序保障須兼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對照性平三法的對應條文,了解教師法此次如何同步用語與要件。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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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鑒於《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已全面上路,為健全我國性別友善校園環境,爰擬具「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配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性平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修正教師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要件。(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二、配合「性平三法」規定,修正教師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要件,爰提案修正。(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三、為使主管機關協助學校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過程,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建立之資料,爰提案修正。(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四、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增列教師出席作證應給予公假事由。(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五、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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