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林宜瑾等21位委員提出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依兒權公約保障兒少國籍權、增訂特定外國人或無國籍者歸化規範,放寬人才居留年限、對有殊勳者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並明定具外國籍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及區長應解除公職。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保障無依兒少取得國籍、加強延攬外國人才,並釐清地方原住民區民選公職的國籍規範。
主要影響對象
無依外籍兒少、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有殊勳外國人、具外國籍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與區長及相關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七條(年齡與兒少歸化)、第五、九條(人才居留年限)、第六條(殊勳免徵規費)、第二十條(具外國籍區民代表及區長由直轄市政府解除公職)。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兒權公約、提升人才競爭力並補齊公職國籍規範;疑慮:人才條件放寬與解除公職程序如何設計,各方看法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本案較其他國籍法版本多了第二十條地方公職國籍規範,可特別比較此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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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委員會審查2024-04-24
委員會審查2024-04-25
委員會發文2024-04-29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為遵循《兒童權利公約》第七條所揭示,兒童取得國籍權利之意旨,增訂特定外國人或無國籍者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相關規範。且為加強延攬優秀外國人才,放寬渠等申請歸化居留年限、並對有殊勳於我國者,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同時亦明確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及區長具外國國籍並擔任我國公職者,應由直轄市政府解除其公職,爰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爰將「未婚未成年」修正為「未婚且未滿十八歲」;另增訂未婚且未滿十八歲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為其監護人者,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七條)
二、增訂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放寬居留年限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九條)
三、增訂有殊勳於我國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選公職人員,即其區民代表會代表及區長具外國國籍並擔任我國公職者,由直轄市政府解除其公職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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