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18610000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三讀
最新進度
2025-12-3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允許具原住民身分的選舉人申請將投票地移至不同直轄市、縣(市),以提高原住民投票率和政治參與度;此舉並可作為國內實施不在籍投票的試驗。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有助於提高原住民的投票率,保障其選舉權利和政治參與機會;同時可為國內實施不在籍投票積累經驗。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選舉人,特別是那些因就學、就業或生活因素而居住在戶籍地以外的原住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新增允許具原住民身分的選舉人申請移轉投票地至不同直轄市、縣(市)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原住民政治參與、保障選舉權利、推動民主深化;疑慮:選務作業複雜性、投票安全性和保密性、可能出現的濫用或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該草案時,應關注其對選務作業、投票安全性和原住民政治參與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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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委員會審查2024-07-04
委員會審查2024-07-08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07-12,2024-07-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5-09,2025-05-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5-16,2025-05-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6-03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6-06,2025-06-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6-13,2025-06-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6-20,2025-06-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6-27,2025-07-0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7-04,2025-07-0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7-11,2025-07-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7-18,2025-07-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7-25,2025-07-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8-01,2025-08-0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8-08,2025-08-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12-19,2025-12-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12-26,2025-12-3
三讀2025-12-26,2025-12-3
三讀2025-12-26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高金素梅等19人,有鑑於歷次選舉以來原住民族投票率皆較非原住民低,為增進原住民政治參與途徑,保障原住民選舉投票權利,並作為國內實施不在籍投票之試金石,建立國內實施不在籍投票之良性經驗,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中央公職人員選舉具原住民身分之選舉人,得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申請移轉至不同直轄市、縣(市)投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世界各國包括美國、英國、德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紐西蘭、比利時、丹麥、印度、荷蘭等超過二十個國家都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藉以擴大公民參與的正當途徑,確保公民的選舉權利。
二、憲法明定人民選舉投票參政權係基本人權,以漸進方式進行不在籍投票既可保障原住民參政權,亦可達擴大政治參與及深化民主之目的,在考量國內政治信任度及選務作業可行性之下,宜應針對總統副總統選舉,先行辦理原住民之不在籍投票,以作為國內實施不在籍投票之試金石。
三、從原住民參與政治權利來看,原住民人口僅五十餘萬人,卻因為就學、就業、生活因素而散居在全國各直轄市或縣(市),戶籍地與工作地、就學地經常不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而多數原住民因就學、就業、經濟或交通之故,無法長途跋涉回鄉投票,因此無法行使投票權利,投票率都比較低,例如: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原住民投票率為47.22%,比非原住民投票率58.72%,還低11.5%;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合併辦理,原住民投票率雖提升為61.89%,仍比非原住民投票率74.72%,還低12.83%;第九屆原住民立委選舉仍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合併辦理,原住民投票率僅54.69%,比非原住民投票率66.58%,還低11.89%;第十屆原住民立委選舉仍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合併辦理,平地原住民投票率62.30%,相較總統投票率74.90%,少12.60%。如原住民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將可保障其基本的投票權利,亦可保障憲法賦予的政治參與。
四、依據國外實施不在籍投票的行使方式有「通訊投票」、「提前投票」、「代理投票、「指定投票所投票」、「移轉投票」等多種方式進行,其中,以選舉人事先申請在其工作地或就學地等所在地之投票所投票的「移轉投票」,選務技術比較可行,且較無爭議,爰明定採取「移轉投票」,其相關作業規定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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