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蘇巧慧、郭國文、張宏陸等18位委員提出國籍法第二條及第七條修正,依兒權公約精神保障境內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取得國籍的權利,並對因原屬國規定不允許放棄原國籍的歸化人未成年子女,確保其居留權利與國民權利義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保障無依兒少及歸化人未成年子女的國籍或居留權益,使其享有國民相應權利。
主要影響對象
境內非本國籍無依兒少、歸化人的未成年子女及戶政與社政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及第七條,增訂無依兒少國籍取得,以及歸化人未成年子女因原屬國規定無法放棄原國籍時的居留與權利義務規定,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兒權公約、保障無依兒少與歸化人子女權益;疑慮:認定程序與雙重國籍銜接等實務問題,各方意見待審查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本案兼顧無依兒少與歸化人子女兩類對象,可與其他國籍法版本對照其涵蓋範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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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委員會審查2024-04-24
委員會審查2024-04-25
委員會發文2024-04-29
案由
本院委員蘇巧慧、郭國文、張宏陸等18人,鑒於我國境內非本國籍無依兒少人數日益增加,依兒童權利公約第七條之精神,應保障其取得國籍之權利;另者,歸化人之未成年子女,若囿於原屬國規定,致不允許放棄原國籍者,應確保其居留權利,並有國民之權利義務,爰擬具「國籍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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