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17730000

「森林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3-2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森林法增訂第八條之一,針對清朝或日據時期即在國有或公有林地實際使用、墾用的民眾,因政權更迭、地籍資料遺失而無法證明使用權者,給予合法承租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在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居住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的山區民眾,由管理機關逕予出租,保障其長期墾用與生計。
主要影響對象
在國公有林地長期墾用或居住的山區民眾、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國產署等管理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森林法增訂第八條之一,規定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有實際居住使用事實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得由管理機關逕予出租。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解決歷史地籍與墾用權益、保障山區居民生計、回應補辦清理的不足;疑慮:放寬承租是否影響水土保持與森林保育、認定基準與舉證的公平性、是否引發更多占用申請。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在歷史權益與森林保育間取捨,可留意排除地質敏感區與水保的具體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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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案由

本院委員馬文君、顏寬恒等19人,鑑於國有或公有林地早於清朝或日據時期既有民眾實際使用,惟因政權更迭、地籍資料遺失,或因早年臺灣山林尚無以官給丈單、墾執照、契尾等證明土地使用權狀之例,導致山區民眾投入多年勞力與資本,墾用權益卻遭受損失,爰擬具「森林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給予實際使用或墾用事實者合法承租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今國有或公有林地於中華民國政府播遷來臺前,即有長久占墾或居住事實,且山區民眾歷經十餘代投入多年之勞力與資本,形成長期占管土地之事實,由於清朝統治時期尚無近代西方所有權的概念,且治臺期間山林未經丈量入冊,因此臺灣山林尚無以官給丈單或曉諭、墾照、執照、契尾等證明業主權之例。
二、再者,日本據臺時期,臺灣總督府雖發布「臺灣林野調查規則」,以確定林野為民有或官有,惟此等林地多未具有清朝發給業主權(所有權)之證明文件,乃悉被劃歸為官有林(國有林),但臺灣總督府辦理土地調查時,認為「無證據書類但有足以認定業主之占有或其他事實者」亦得視為業主設立保管林制度,使得實施林野調查時,卻未完全按照此項規定執行,不僅造成政策前後不一,早期山區先民無留存歷史地籍資料作為日後佐證。
三、臺灣光復後,民國五十八年五月廿七日臺灣省政府採第一版航照圖為依據,倘當時即有占墾或居住事實,排除地質敏感地區,可簽訂正式租約;主動申報者,如是種檳榔或果樹,需混植造林,和林務局簽訂租約,如是建物或農田,則移交給國產署,以建築用地或農牧用地簽訂租約。後續於民國六十六年、民國七十八年和民國九十七年三度補辦清理,惟補辦期間區外保安林於民國九十二年由地方縣市移轉給農委會林務局,導致使用者悉數不知主管權移轉,未能及時申報,再者過去申報的資格不盡合理,申請者因年代久遠而缺所有權舉證文件,或是資格不符等因素,喪失合法承租權益。
四、基此,增訂「森林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為山區民眾權益,在不影響水土保持的前提下,爰比照國有財產法規定,新增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有實際居住使用之事實,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得由管理機關逕予出租,以解決現有實際使用或墾用民眾之生計。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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