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17080000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3-2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讓納稅義務人在申報不動產的遺產或贈與價值時,得選擇採用實價登錄資訊作為時價,而非僅限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提案理由是實價登錄已逾十年、資訊足供參考。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繼承人或受贈人日後再出售不動產時,以較貼近市價的取得成本計算房地合一稅,避免稅負失衡。
主要影響對象
繼承人、受贈人、不動產持有人及稅捐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條第一、三項允許選擇以實價登錄資訊申報時價,並增訂第四項限制申報價格不得超過二年內成交資訊、不得低於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銜接實價課稅、避免重複稅負不合理;疑慮:選擇空間可能影響稅收與形成租稅規劃。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此案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修正案相互呼應,可一併參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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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有鑒於不動產交易實施實價登錄逾十年,所得資訊已足為計徵遺產稅及贈與稅參考,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規範土地、房屋計徵課稅之價格,係以往未能掌握交易資訊而採用,為使納稅義務人能選擇該資訊申報不動產時價,將來繼承人及受贈人再出售該財產時,避免只能採用土地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作為計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之取得價格,衍生不合理的稅賦。爰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納稅義務人得選擇採用實價申報登錄資訊作為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計徵。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自101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實價登錄,不動產交易應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價格資訊,並提供查詢,顯示不動產交易較以往更為透明易於取得,所得交易資訊足以為計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參考。
二、然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範,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雖有利於繼承人及贈與人繳納遺產稅及贈與稅,但不利於繼承人及受贈人再出售該財產時,可能需繳交較高房地合一所得稅之不合理情形。
三、遺產稅及贈與稅之時價申報依據,除採用公告土地現值與評定標準價格外,應增加准許納稅義務人(繼承人及贈與人)選擇實價登錄資訊申報。
四、增訂第十條第四項,前項時價之申報價格不得超過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經提供查詢之二年內或最近之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價格資訊,亦不得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申報價格予以範圍限制,以避免納稅義務人任意高(低)報繼承或贈與不動產之價格。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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