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將聲請法院重新計票(驗票)的門檻,從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放寬為「千分之十以內」。提案方質疑現行千分之三缺乏科學依據,主張擴大驗票機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得票差距較大的選舉(差距在千分之三到千分之十之間)也可聲請重新計票,提案方認為有助落實選舉的真實與公平。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將得聲請重新計票之得票差距門檻由「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改為「千分之十以內」。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千分之三無明確科學依據、擴大門檻可更廣泛確保開票真實與選舉公平;疑慮:放寬將增加法院與選務機關負荷、拉長結果確定時間、是否反而引發更多驗票爭訟。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驗票門檻牽涉選舉爭議救濟與行政成本,可一併參考歷年驗票案件數與結果差距的實際分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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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委員會審查2024-11-20
委員會審查2024-12-05
委員會審查2024-12-16
委員會發文2024-12-17
案由
本院委員蘇清泉、徐欣瑩、許宇甄等23人,有鑑於驗票的目的是查驗選舉投票的準確與真實性、選舉是否有舞弊及是否有選務行政的疏失。目前選罷法關於驗票係規定有效票千分之三以內的差距,有任何科學依據嗎?為什麼是千分之三而非千分之十或是其他?法規顯然沒有任何科學依據,而是一種政治決定,對於這樣一個政治決定,是否應該考慮的更為廣泛周到,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希冀落實並擴大重新驗票機制所追求真實與公平之立法初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當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得向管轄法院聲請重新計票。然此規定,為什麼是千分之三而非千分之十?法規顯然沒有任何科學依據,而是一種政治決定,對於這樣一個政治決定,是否應該考慮的更為廣泛周到。
二、為落實並擴大重新驗票機制所追求之真實與公平立法初衷,爰修正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修正為千分之十以內時,得向管轄法院聲請重新計票。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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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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