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二,提高營利事業與個人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創產業」的投資抵減額度與年限。提案理由是增加文創產業的投資誘因。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提高企業與個人投入文創產業的意願,為國家戰略重點文創項目引入更多資金。
主要影響對象
投資文創產業的營利事業與個人、文創業者、文化與財稅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六、二十七之一、二十七之二條,提高國家戰略重點文創產業的投資抵減金額與年限,並須配套修正相關抵減辦法。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文創投資誘因、扶植產業;疑慮:租稅優惠的稅收成本與實際帶動投資效果。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留意「國家戰略重點文創產業」的認定範圍與抵減辦法後續調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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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6人,有鑑於文化創意發展之投資亟需更多企業與個人參與,應提高營利事業、個人資金挹注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抵減額度,以期增加文創產業的投資誘因,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能促使更多企業與個人參與文化創意發展之投資,應提高營利事業、個人資金挹注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抵減額度與年限。
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所稱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應提高誘因促成企業與個人的投資意願。
三、針對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部分提高抵減金額、年限等進行修法。
四、「公司或有限合資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應依照新修正條文進行修正。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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