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主張將電影、戲劇、舞蹈、音樂演奏、體育競賽等藝文及體育活動排除於娛樂稅課徵對象之外。提案理由認為娛樂稅源自戰時「寓禁於徵」的背景,如今這些活動已是日常生活與國家扶植產業,課稅基礎已與當初不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舉辦或參與藝文與體育活動的業者及消費者可免負娛樂稅,相關產業的稅務成本與行政負擔可能降低。
主要影響對象
電影、戲劇、舞蹈、音樂、體育競賽等藝文體育業者與消費者,以及仰賴娛樂稅收的地方政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娛樂稅法第二條(課徵客體)與第五條(稅率),將藝文及體育活動自課稅範圍內排除;詳細款項調整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藝文體育已非奢侈消費、為國家扶植產業,且實體與數位平台課稅不一致有公平性問題;疑慮:娛樂稅為地方重要財源,刪減課徵對象恐衝擊地方財政,需有替代財源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娛樂稅是地方稅,同會期有多個版本併案討論,可一併留意稅收與地方財源的配套是否到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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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委員會審查2024-04-22
委員會審查2024-04-24
委員會審查2026-04-15
委員會發文2026-04-20
案由
本院委員羅明才、顏寬恒、廖先翔、洪孟楷等19人,鑒於1997年5月4日修正《娛樂稅法》時,即有附帶決議要求一年後全面廢除娛樂稅。如今時過境遷,娛樂稅的課稅客體,諸如電影、戲劇、舞蹈、音樂演奏、體育競賽等,已是民眾生活日常,與當初娛樂稅制定背景及立法理由已截然不同,當中更有國家政策扶植振興的產業;又2004年監察院亦對高爾夫球運動者課徵娛樂稅案,向財政部提出糾正案。是以允宜與時俱進,將藝文及體育活動排除於娛樂稅課徵對象,爰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1997年5月4日三讀通過《娛樂稅法》修正案時,即有附帶決議要求一年後娛樂稅要全面廢除,並請財政部提出補充地方財源的配套辦法。而迄今財政部仍以娛樂稅為地方重要財源為由,並未檢討廢除,更未提出補充地方財源的配套辦法。反觀《財政收支劃分法》之分配更是地方重要財源,最近一次修正為1999年1月25日,迄今已逾22年,其間更經歷2010年縣市合併、六都升格,直轄市數量倍增,使得中央與地方之財政情勢已有所改變,財政部亦未提出修法方案,改善地方財政結構問題。財政部之不作為不應做為阻礙修法之理由。
二、早在民國31年動員戡亂時期,因政府財政困難,為充裕國庫稅收,並提倡戰時儉約的風氣,而制定筵席及娛樂稅,將相關稅收劃歸為地方收入,實屬「寓禁於徵」的邏輯。如今時過境遷,娛樂稅法制定背景與立法理由已不合時宜。娛樂稅的課稅客體,諸如電影、戲劇、舞蹈、音樂演奏、體育競賽等,已不再是奢侈活動,部分更是國家政策扶植振興的產業。加上科技進步,數位串流平台等消費型態改變,但娛樂稅只向實體電影產業課稅,而影音平台卻不需要被課徵娛樂稅,形成同質產業中的差別待遇,更進一步衍生出公平性的問題。
三、2004年監察院亦對高爾夫球運動者課徵娛樂稅案,向財政部提出糾正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基於體育主管機關之立場,多次建請財政部修正高爾夫球課徵娛樂稅事宜,惟財政部卻本位主義,置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及經濟部等主管機關之專業意見於不顧,迄未積極配合修正法令,顯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文。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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