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因民法成年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連動使未成年繼承人「按距成年年數每年加扣」的扣除額減少(少了十八至二十歲共兩年),本案將每年加扣額度由四十萬元提高至五十萬元,以減緩衝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未成年繼承人的家庭可獲得較高的遺產稅扣除額,緩解民法成年年齡下修造成的扣除額縮水。
主要影響對象
有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受扶養未成年兄弟姊妹之被繼承人與其繼承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五款,將未成年繼承人及受扶養未成年兄弟姊妹之每年加扣扣除額由四十萬元提高為五十萬元;詳細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成年年齡下修反而減少對遺孤的生活保障,符合照顧未成年人之立法意旨。疑慮:調高扣除額減損稅收,且受益對象與整體租稅公平之衡平仍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成年年齡下修會連帶影響許多法規的年齡門檻,可留意各法是否同步檢討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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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針對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規範,恐將致未成年者原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前年數之扣除額,即造成減少十八歲至二十歲扣除額,實有違提供適度之教養所需及生活保障之立法意旨。有鑑於此,爰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為每年加扣額度至五十萬元之扣除額,以減緩因此造成之衝擊,並維護納稅人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之立法意旨,原係考量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及受其扶養之未成年兄弟姊妹教養所需,故按未成年子女及未成年兄弟姊妹距屆滿修正前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成年年齡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增加扣除額,俾使遺孤獲得適當之生活保障。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所定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及考量以屆滿成年之年數,按年數增加扣除額更符合照顧未成年人之意旨,故修正第二款及第五款有關繼承人為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受被繼承人扶養之未成年兄弟姊妹扣除年數至屆滿成年之年數規定。
二、然實際修法之結果,將導致未成年者原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前年數之扣除額,即造成減少十八歲至二十歲共二年各四十萬元,合計八十萬元之扣除額,實有違提供適度之教養所需及生活保障之立法意旨,為此爰修正本條,提高為每年加扣額度至五十萬元之扣除額,以減緩因此造成之衝擊,並維護納稅人之權益。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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