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與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版本相呼應,增訂不在籍投票條文,讓選舉人得以提前申請「移轉投票」,或由直轄市、縣市選委會特設投票所,在非戶籍地行使投票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因工作、就學、公務、服刑羈押、身心障礙、孕產或傷病等無法返鄉者,在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中較能行使投票權。
主要影響對象
投票日無法返回戶籍地的選舉人、選務機關、地方政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七條,於戶籍地投票原則外,增訂選舉人得以提前申請移轉投票或於特設投票所投票之不在籍投票機制;詳細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參政權、減少政治疏離、擴大投票參與。疑慮:地方公職選舉選區眾多,移轉投票的選票配送與計票更複雜,選務安全與防弊配套須完備。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地方選舉選區複雜,不在籍投票的「票送到正確選區」是技術關鍵,可一併關注實施細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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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案由
本院委員洪孟楷、羅廷瑋、廖偉翔、黃健豪、馬文君、牛煦庭、張嘉郡、游顥、李彥秀等27人,為順應國際潮流趨勢、落實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精神,明定有關選舉人不在籍投票之條文內容,排除行使投票權之障礙,進而促進民主深化、擴大公民參與,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參政權係我國憲法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皆明文保障之基本權利,透過參政權之保障,民主國家得以反映和平衡追求社會不同群體之利益,促進全體公民之人權保障,並實現自治之理想。
二、台灣目前並無完整的不在籍投票制度,僅選務工作人員得適用「移轉投票」的制度。不在籍投票係指選民在投票日因故無法親往戶籍地投開票所行使投票權,而事先向選務機關申請改以其他地點或方式投票。又不在籍投票可區分為移轉投票、通訊投票、代理投票、建置特別投票所投票與提前投票等五種方式。
三、隨著社會劇烈變遷,人民的居住方式及工作型態亦有明顯變化,間接影響關心政治時事、實踐參政投票的行為模式。長期以來,有許多投票權人因工作或就學因素,於投票日不克返回戶籍地投票所進行投票,抑或因返回戶籍地投票之時間金錢成本,進而影響投票意願。又,執行必要性公共勤務人員(軍人、警察、消防救護、獄政人員等)、在監受刑人及受羈押收容人,或因身心障礙、懷孕分娩或傷病而不良於行者,甚至近年因疫情需受檢疫隔離的人民,皆因我國不在籍投票制度尚未完備,而無法行使投票權。
四、我國針對採行不在籍投票制度已研議多年,為落實憲法所保障人民之選舉權,減緩民眾的政治疏離感,擴大政治參與的機會與環境,本法修正草案明定選舉人得透過提前申請移轉投票之方式,或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特設投票所供適用對象投票使用。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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