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條,提案者主張NCC委員提名改採政黨與行政院共同推薦、由依立法院席次比例組成的提名審查會審查,並規定委員人數未達法定設置人數前不得將議案提付表決。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強化立法院對委員提名的監督、以多元組成防止管制偏向特定意識形態,並避免人數不足時逕行表決。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NCC委員、廣電媒體業者、行政院與立法院及各政黨。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條,調整委員提名與審查程序(政黨與行政院共同推薦、按席次比例組成審查會);修正第十條,規定未達法定委員設置人數前不得將議案提付表決;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制由行政院掌提名與退場、執政黨多數恐弱化人事同意權,應引入政黨比例審查與表決門檻維持多元;疑慮:提名與審查機制變動對機關獨立性及運作效率的影響各方看法不同,權限分配亦有爭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與本屆其他NCC第四條修正案併看,比較提名審查與表決門檻的不同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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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委員會審查2024-05-01
委員會發文2024-05-02
黨團協商2024-06-14
案由
本院委員洪孟楷、羅廷瑋、黃健豪、馬文君、牛煦庭、游顥、廖偉翔、徐巧芯等25人,有鑑於近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屢次引發廣電媒體爭議,惟目前行政院係擁有通傳會委員之提名與任命權;委員之退場機制亦由行政院院長衡量判斷,立法院難以針對委員績效及適任性進行監督評價。倘若執政黨於立法院所占席次為多數,將弱化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之效果,實已違背民意代表監督制衡之職責。為避免執政黨不當影響廣電媒體的運作,造成對言論自由的箝制,通傳會委員提名應採行政黨與行政院共同推薦之方式,並透過政黨依所占立法院席次比例所組成之提名審查會進行審查;為維持多委員制以防止意見獨裁,明定委員會因任期屆滿、本法第六條之情形或其他原因導致未達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委員會設置人數,應限制委員會在法定總額補足前不得將議案提付表決。藉由多元組成防止治理管制有特定意識形態之傾向,以維護民主政治、民意監督之精神,爰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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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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